关于“饶平县樟溪低碳工业区污水处理厂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饶平县樟溪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你单位送来的《饶平县樟溪低碳工业区污水处理厂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有关等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C}一、{C}原则同意广东森海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结论。
{C}二、{C}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单位投资4777.0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777.03万元,该工程位于饶平县樟溪低碳工业区C01-8地块(23°43'34.20"N,116°53'13.38"E),占地面积为15400平方米,一期工程建设规模为
{C}三、{C}工程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工程应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指出的要求,做好施工期的污染防治工作。对施工过程产生的废水和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应经收集处理达标后方能排放。防止施工期各项污染物乱排的情况发生。
{C}(二){C}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废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之严者。废气:氨、硫化氢执行《城镇污水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二级标准;其它(臭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二级标准。噪声:施工期执行(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运营期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固体废物:执行《城镇污水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污泥排放标准以及(GB/T23485-2009)《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用泥质》;生活垃圾执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物控制标准》(GB16889--2008)。
{C}四、{C}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概算并予落实。初步同意项目的总量控制指标:废水排放量为525.60万吨/年、COD年污染物排放量为210.24吨/年、氨氮污染物排放量为26.28吨/年、SO2年污染物排放量为零。应接受县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管。
五、项目竣工后,应在投入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