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饶平县毓兴养猪场)
饶平县毓兴养猪场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451226981526894
地址:饶平县浮山镇坪洋村蜘蛛结网山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8月23日,我局对你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猪场猪粪棚旁设立有一猪场原水直排口,排口废水没有排入沼液池,直接通过地下私设暗管向外界环境排放。
根据饶平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饶平监测(委托)201708-009号)结果显示:猪场原水直排口采集样品监测结果:悬浮物、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均监测超标;猪场东面土坑采集样品监测结果:悬浮物、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均监测超标。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现场检查笔录表;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监测报告。
你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9月5日以《饶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饶环告字﹝2017﹞11号)告知你场听证申请权以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材料。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玖万捌仟元整。
限你场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分局(地址:饶平县黄冈镇丁未路西门路口,原老交委六楼;电话:8886144)办理缴纳罚款相关手续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潮州市分行
账号名称:县级非税归集户
账号:440807199156241035009908006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饶平县人民政府或者潮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饶平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饶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饶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