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饶平县毓兴养猪场)
2017-09-07 09:0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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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毓兴养猪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6981526894
地址:饶平县浮山镇坪洋村蜘蛛结网山
2017年8月23日,我局对你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猪场猪粪棚旁设立有一猪场原水直排口,排口废水没有排入沼液池,直接通过地下私设暗管向外界环境排放。
根据饶平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饶平监测(委托)201708-009号)结果显示:猪场原水直排口采集样品监测结果:悬浮物、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均监测超标;猪场东面土坑采集样品监测结果:悬浮物、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均监测超标。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场立即拆除私设暗管。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场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饶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饶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饶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