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林明生)

2017-07-22 18:1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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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明生(一养猪场经营者)

公民身份号码:440522XXXXXXXX3772

地址:饶平县樟溪镇新民村

我局已于201754日对你经营的位于饶平县樟溪镇新民村的一养猪场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已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2017711日,我局对你场进行现场检查时,新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你处以行政拘留。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饶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饶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饶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7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