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建川)
郑建川(一电镀加工场经营者)
公民身份号码:445122XXXXXXXX5978
地址:饶平县海山镇三百门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仓库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年2月21日对你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营位于饶平县海山镇三百门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仓库内的加工场电镀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3月21日以《饶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饶环告字﹝2017﹞05号)告知你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分局(地址:饶平县黄冈镇丁未路西门路口,原老交委六楼;电话:8886144)办理缴纳罚款相关手续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饶平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饶平财政专户
账号:10144080719924103500968125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饶平县人民政府或者潮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饶平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饶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