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公告

2019-06-06 11:1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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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规范化管理,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的规定,下列劳务派遣单位提交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法人变更申请,并已取得了饶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三年),现予公告。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本办法施行后未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不得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询劳务派遣单位详情和对违反《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举报投诉请拨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股联系电话:(0768)8885222。

 

饶平县获得劳务派遣经营法人变更许可单位名单:

 潮州市鑫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杨月华)

   

 

 

 

饶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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