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潮州市饶平海山风电场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

2016-01-06 14:44
来源: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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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潮州市饶平海山风 电场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
粤国土资(建)字〔2015〕117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
  经你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潮州市饶平海山风电场建设程项目用地的请示》(潮国土资〔2014〕1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 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同意饶平县将海山镇达南村、东港村、上港村、隆东居委会、隆西居委会、海山镇林场属下的集体农用地6.6078公顷(园地0.8989公顷、林地5.6911公顷、其他农用地0.017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同意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未利用地0.0567公顷,以上合计6.6645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经完善征收手续后由当地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潮州市饶平海山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
  二、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饶平县人民政府及时依法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县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三、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批后征地实施情况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建设项目具体供地情况须按规定及时报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