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华能潮州饶平所城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5-07-20 16:17
来源: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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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华能潮州饶平所城 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粤国土资(建)字〔2015559
 

潮州市人民政府:
  经你市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华能潮州饶平所城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潮国土资〔201410号)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同意饶平县将所城镇岭后、龙湾、所城、高埕、鸿北、鸿南、鸿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8.2029公顷(耕地0.0784公顷、园地0.046公顷、林地8.078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未利用地0.4956公顷,以上合计8.6985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经完善征收手续后由饶平县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华能潮州饶平所城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供地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二、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使用已有耕地储备指标(补充耕地项目备案编号:44512220100002)落实占补平衡。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饶平县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饶平县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饶平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批后征地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项目具体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4月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