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饶平县2012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4-11-18 15:10
来源: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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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饶平县2012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粤国土资(建)字〔2014〕442号 
发布时间:2014-05-15    

 

潮州市人民政府: 
    经你市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上报饶平县2012年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潮国土资〔2013〕127号)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饶平县将拓林镇人民政府、拓林镇林场、拓林镇下岱、内里村委会、内里村渔农村民小组属下的集体农用地13.2858公顷(耕地0.0092公顷、养殖水面13.276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与上述村集体建设用地1.1176公顷(合计14.4034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饶平县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和交通水利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使用已有耕地储备指标(潮国土资〔2010〕185号)落实占补平衡。 
    四、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饶平县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县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批后征地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依时报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