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保障规划(2019-2022)

2019-08-05 15:0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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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保障建设发展规划

(2019-2022)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


一、广东省住房保障发展基础........................................................ 1

(一)发展现状........................................................................ 1

(二)存在问题........................................................................ 4

二、住房保障的发展趋势................................................................ 8

(一)主要矛盾的转变对住房保障提出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8

(二)住房保障逐步成为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重要工具........ 9

(三)住房保障模式向多样化、多渠道发展........................ 9

三、规划总则.................................................................................. 10

(一)指导思想...................................................................... 10

(二)基本原则...................................................................... 11

四、发展目标.................................................................................. 11

(一)供应体系发展目标...................................................... 12

(二)制度建设发展目标...................................................... 14

五、主要任务.................................................................................. 15

(一)建立多渠道差异化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 15

(二)完善基础性制度建设.................................................. 17

六、落实措施.................................................................................. 19

(一)编制住房保障建设发展规划...................................... 19

(二)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支持政策.......................... 19

(三)强化住房保障制度建设.............................................. 20

(四)推进住房保障平台建设.............................................. 21

(五)推动保障性住房市场化运营...................................... 22

七、保障机制.................................................................................. 23

(一)完善住房保障发展研究和研判机制.......................... 23

(二)加强住建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 23

(三)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与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的协作 23

(四)加大住房保障相关资金投入...................................... 24

附件.................................................................................................. 25



     为加快推进“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的建立,积极推动住房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逐步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住有安居、住有宜居,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关于加大公租房保障力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等文件精神编制本规划。

一、广东省住房保障发展基础

(一)发展现状

“十二五”以来,我省各地稳步推进住房保障各项任务,连续多年进行大规模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的建设、分配,住房保障准入范围也逐扩大,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明显改善,新市民住房困难得到有效缓解,低保、低收入家庭基本实现应保尽保。2012-2017年,全省共新开工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18.6万套,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26.4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3.8万户,基本建成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50.3万套,竣工27.6万套;截至2018年11月,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累计已分配29.4万套,分配比例为90.87%;新增实施住房保障(含租赁补贴)34.38万户,累计实施住房保障共计73.43万户,共新增解决超过100多万人住房困难问题。

同时,我省住房保障政策创新工作也在持续推进,省内多个城市积极开展人才公寓和共有产权住房的政策探索。在共有产权住房方面,省住建厅下发了广州、深圳、珠海、佛山、茂名五城试点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其中深圳、珠海现已有政策和项目的落地,广州、佛山的共有产权住房政策则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在人才公寓方面,深圳、珠海等城市积极推进人才安居工程,从完善制度建设和增加租金投入等方式扩大人才公寓的覆盖面和保障力度。深圳人才安居工程实施以来,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逐步向人才倾斜,超过60%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面向人才供应。同时深圳市累计发放人才货币补贴约20.3亿元,面向重点企业定配租配售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18812套,人才安居工程惠及约24万名人才。珠海积极筹集和建设人才公寓,同时开始进行产业人才共有产权住房试点,2016-2017年间实现销售586套。东莞、惠州、江门和湛江正在积极进行人才公寓的制度研究和筹集工作。

“十二五”以来,在全省各市进行住房保障政策研究和实践的过程中,广东省住房保障工作方向也在不断进化和完善,主要转变方向包括:保障性住房类型的优化、保障覆盖面的扩大、保障形势的拓宽及提高对保障性住房分配比率的重视。

1、优化保障性住房类型

“十二五”以来,我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的供给类型进行了优化。一方面,确立了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房并轨运行,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分配、退出等环节得到了整合和提升,在供给流程和分配流程上得到了优化。另一方面,经过长期的实践,政策性商品住房的供应类型和实施流程也在不断改进和优化。从经济适用房的暂停申请、暂缓建设,到安居型商品房、共有产权住房的推广,政策性商品住房在供应类型上更加强调住房的居住属性,在供应流程上更加注重公平、公正、公开,确保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

2、扩大保障覆盖面

“十二五”以来,我省住房保障的覆盖面持续扩大,保障性住房的类型和方式逐步多样化:各市不断拓宽住房保障层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从低收入扩大到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线准入标准逐步提高,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在此基础上,各市将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将住房保障向非户籍人口、新就业无房青年人才延伸;我省保障性住房类型涵盖无产权型的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并逐步开始试点共有产权住房,为不同类型的受保障人群提供具有针对性的保障性住房产品。

3、拓宽保障形式

“十二五”期间,我省在保障性住房实物分配的基础上,加大租赁补贴、棚户区货币化安置、人才公寓补贴的实施力度,多城市开始推广城镇住房货币化保障改革,不断拓宽住房保障形式,为受保障群体提供多样化的选择,加强住房保障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4、从重视建设到重视分配

“十二五”期间,我省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除了关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数量,也开始重视保障性住房的利用效率。我省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考核内容中,在新开工数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分配比例的考核,要求2013、2014年前建设的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比例分别达到70%,65%,以此提升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资源的合理利用率。

(二)存在问题

1、城镇住房保障供需矛盾尚未缓解

我省现阶段城镇住房保障仍存在供需失衡的问题。在需求方面,随着城镇住房压力不断上升,面临住房困难的家庭数量也持续增长。同时,城镇保障覆盖面也不断扩大,全省各市正在将保障范围从低保、低收入人群扩大至中低收入人群、青年人才、新市民等人群,以及青年教师、青年医生、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群体。据统计,目前我省受助群体中,60岁以上老年人25962户,残疾人11875户,优抚对象2536户,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531户,青年医生8972户,青年教师10127户,见义勇为人员等各类先进模范人物22户,农民工实施实物保障有83960户,环卫工人有863户,公交司机3115户。但在供给方面,部分城市的保障性住房供给水平和保障补贴水平未根据现阶段住房消费水平和保障需求进行调整,滞后于城镇经济社会发展。以深圳为例,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7年5月公示数据,深圳市全市于2016年7月至9月申请保障性住房合格家庭共20445户,其中安居房申请家庭6685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合格家庭13760户。而2016年深圳市全年基本建成保障性安居工程为16513套,新增保障性住房的供应滞后于城市住房保障需求的增长。同时,我省保障性住房存在供需错位的情况,部分保障性住房的类型、户型、区位、价格等条件不符合申请家庭的要求,造成部分地区房源空置的现象。例如,广州目前仍需解决轮候经济适用房的家庭的住房需求。深圳市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项目集中分布于坪山、龙岗、龙华等原特区外区域,而住房困难及居住意向最为集中的罗湖、福田、南山三区房源十分稀缺,导致深圳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在空间分布上的供需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珠海市内居住人口密集程度相差大,部分公共租赁住房的区位难以满足保障对象的个体需求。佛山、东莞存在部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因地理位置较偏、申请人员较少、部分区人口规模小,目前空置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现分配难的问题。惠州部分公共租赁住房面积过小、户型配置比例不协调、租赁程序复杂,很多家庭宁愿选择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的出租房。总体来看,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分配困难主要原因包括:位置偏远、面积和户型不符合家庭的需求、租赁程序复杂等。

2、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资金筹集机制不够灵活

一是住房保障征信系统不完善,对申请人家庭资产审核难度大。目前对住房保障申请人的家庭资产审核主要由申请人自行申报,而政府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个人收入、家庭资产、住房情况、婚姻及计生情况等资料无法实现网上联合审查,只能通过社会公示、村(居)委会走访调查及民政、计生、房管、车辆管理、银监、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多部门协助核实等手段进行核实,操作流程需时较长、效率低,又难于确保申请资料是否真实反映申请家庭的情况。同时,保障对象的收入、住房、人口等信息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一时之间无法实现全面对接和权限全部开放共享。二是退出机制不完善,执行难。续租审核过程中,存在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拒不退还公共租赁住房的现象。并且,如果公共租赁住房属上述家庭的唯一生活用房,尽管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司法部门也无法进行强制清退,即法律程序无法解决公共租赁住房被无理占用的问题,加剧了公共租赁住房的清退难度。三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绿色审批”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前期手续的办理涉及较多部门,程序流程复杂,审批时间长,要报送的材料和报表多,尤其是临时要求急报的较多,造成基层管理忙乱,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绿色审批通道制度。四是保障性住房盘活机制繁琐,空置的保障性住房难以及时得到合理的使用。五是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缺口加大,粤东西北城市地方财政相对较困难,且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单一,存在较大资金缺口。

3、城镇住房保障支持性技术及设施尚未完善

一是信息平台不共享。全省申报公共租赁住房对象所提供的家庭信息,涉及部门多信息不共享,情况复杂。对申请对象家庭所需要的收入、住房、车辆等信息状况许各相关部门进行审核,虽有些地方已经采取了各部门联合审核的方式,但仍需要沟通协调,耗时好、程序繁琐。二是部分公共租赁住房社区内产生的社会问题尚无有效的解决措施。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入住大量低收入群体,易使其被标签化为“贫民窟”,不利于困难群体融入社会,成为社会风险易发区域;同时,由于公共租赁住房小区中残疾、孤寡、精神病患等人群相对集中,时常因卫生清洁、不文明行为等问题而引发邻里纠纷;而公共租赁住房违规行为处理的上位法规不足,除诉讼外,缺乏行之有效的行政处理执行的方法和手段。三是公共租赁住房社区配套设施及公服设施仍待完善。随着公共租赁住房住使用年限的不断增长,房屋及配套物业、设施设备逐渐出现残旧、老化、坏损等现象,工程维修难度大幅增加。此外,许多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大多选址于城市外围,城市化水平相对滞后,教育、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市政公用、文化体育及商业等配套水平尚不完备。如韶关、肇庆、揭阳、阳江等地区,因个别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成未分配超过一年时间而被住建部、省政府督查室挂牌督查。四是大部分保障性住房社区缺乏专业化物业管理,邻里纠纷、卫生清洁等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

4、部分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推进遭遇瓶颈

我省各城市普遍面临棚户区改造推进难的问题。影响棚户区改造进度的因素包括多个方面:一是部分棚户区改造安置户不断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致使补偿协议迟迟无法达成,改造的相关指标未能确定,造成项目改造不确定性增大,难以按计划要求推进;二是审计存在的问题较多,整改难度大,责任风险较大,棚户区改造项目及开工的认定主要按照上级的口径落实,但实际操作中住建部门和审计部门在一些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标准和数据统计方面的口径不一致,执行中出现两难;三是拆迁补偿低,拆迁工作推进困难,棚户区改造拆迁户货币补偿标准、实物安置补偿面积不能满足棚改户的需求,拆迁户搬迁积极性不高,谈判和签约进度缓慢;四是棚改货币化安置较实物安置成本高,加大地方政府资金压力;五是在征拆期间还要解决失地村民生产、生活和社会保障等一系列问题,提高了政府的征拆协商难度和成本,影响了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度;六是粤东西北城市存在棚户区改造后续融资困难问题;七是棚户区改造造户区需求有限,能改、可改的集中成片项目已基本改造完成,剩下的多是一些零碎的或欠缺相关政策支持的项目,因此,能重新寻找出有一定规模、完全符合棚户区改造标准和要求的项目不多。

二、住房保障的发展趋势

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新时代伴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对社会经济发展提出更高要求。在主要矛盾、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背景下,住房保障模式也有了新的发展方向和重点。

(一)主要矛盾的转变对住房保障提出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目前,我省大部分居民的居住水平已达到或超过小康水平,但部分居住在老旧居住区的居民依然承受着建设品质低,户型设计过时,面积偏小,物业管理和公服配套不完善,生活不便利等困难。主要矛盾的转变要求我国住房保障工作需要向着高质量的方向发展,进一步提升住房保障在“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有市场”的住房体系中的角色,向保障对象供应与其居住、就业需求相匹配的住房保障产品。这便要求各地市应将住房保障事业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做到多部门齐心协力,共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全面提升管理效率和管理能力,促进住房保障供应更加科学、保障对象参与更加规范,逐步实现住有所居、住有安居、住有宜居。

(二)住房保障逐步成为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重要工具

坚决遏制房价上涨,推动住房回归居住属性,维持房地产市场总体保持平稳运行,是目前住房发展的重要导向。从供给侧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共有产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可有效地缓解中低收入群体、城镇夹心层的住房压力,减少商品住房的需求压力。从需求侧向住房保障申请人提供租赁补贴、住房补贴等资金补助,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城镇居民的住房消费承受能力,有助于稳定居民房价预期。在大力推进“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的背景下,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作为住房供应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将会与商品住房供应相辅相成,相互协调,共同促进住房市场平稳发展。

(三)住房保障模式向多样化、多渠道发展

“十二五”期间,住建部颁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确立了现阶段以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的住房保障体系。2012年广东省政府颁布的《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明确了保障的对象、种类、方式和标准,提出了申报登记、轮候保障、退出机制等新举措,以及多样化的保障性住房筹集渠道。十九大以来,国家提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战略方针,要求各地不断拓宽住房保障渠道,探索租赁型、产权型及货币型住房保障措施,加快满足更广泛群众的需求,从而促使住房保障模式从“公廉并轨”转向“多渠道保障”。在另一方面,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将在完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筹集和分配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保障性住房的运营管理进行提升,从保障性住房配租、物业管理、设施维护、退出机制等进行全方位全流程的优化,全面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制。

三、规划总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中央和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重要批示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住房保障,建立以住房困难群体的基础保障为核心,满足新市民、新就业青年人才、棚户区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为辅助的住房保障体系,健全符合广东特色的住房保障制度,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住房保障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在制度建设、运营管理、工程建设和实施效率上起到行政管理及带头示范作用,培育和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参与住房保障工作。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基本需求。充分研究住房、购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对中低收入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对其他住房困难群体提供与其收入相适应的住房保障支持,实现住房“大保障”。

坚持因地制宜,尊重地区差异。充分考虑广东省内各地区的经济发展差异,根据不同城市的城镇化及住房发展阶段制定差异化的住房保障体系及管理办法,鼓励各城市根据自身发展特点,提出更有针对性、实操性的住房保障体系。

坚持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考虑城镇居民在不同年龄阶段对住房需求的变化,确保住房保障工作能帮助提高居民居住水平和生活水平。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确保保障性住房社区与商品房社区平等享有城市设施的使用权,促进社会和谐。

四、发展目标

到2022年,基本形成以公共租赁住房为核心,棚户区改造为重点,兼顾共有产权住房和人才公寓的住房保障体系。住房保障基本覆盖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落户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完成现存集中成片的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进一步完善省级层面的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完善保障性住房管理平台,全面提升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申请审核、轮候配租、复核退出等全流程各环节的管理水平。

(一)供应体系发展目标

1、公共租赁住房

推进“低端有保障”,推进公共租赁住房以需定建的模式,摸清公共租赁住房需求量,根据需求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房源筹集计划的安排,超大、特大城市和其他住房供求矛盾突出的热点城市,继续增加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供应。拓宽保障性住房筹集渠道,加快保障性住房的供给效率。进一步完善已有公共租赁住房社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加快竣工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售工作。规划2019-2022年公共租赁住房新增供应实物占新增住房供应套数比例,广州、深圳为7%以上,珠海、佛山、东莞、惠州、中山为5%,其他城市按需定建。

在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的基础上,推进租赁补贴工作,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划到2022年,各地市发放租赁补贴户数较2018年增长30%,2018年实际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为0的城市,2022年发放租赁补贴的户数需达500户。

2、棚户区改造

规划2018至2020年,全省加大力度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各地市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棚户区改造任务。2021至2022年,珠三角城市基本消除城镇集中成片的棚户区,粤东西北城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及任务,基本实现棚户区应改尽改,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提升城市品质。

3、共有产权住房

推进“中端有支持”。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填补我省对中等收入家庭等夹心层住房保障措施的空白。鼓励有需求的城市、地区推进产业人才共有产权住房政策及项目。至2020年,全省共有产权住房相关政策基本完善,各地市根据国家、省层面的政策出台本市的共有产权住房政策,并积极推进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规划建设。广州、深圳推进共有产权住房项目落地。至2022年,珠三角城市根据工作方案有序推进共有产权住房的政策探索和项目建设。到2022年底,珠三角城市共有产权住房政策基本形成,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基本落实。粤东西北城市因地制宜开展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建设筹集。

4、人才公寓

积极配合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推进人才公寓的建设筹集,通过规划建设、购买商品住房、租赁社会房源、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等渠道筹集人才公寓。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和自筹资金,自行建设和供应人才公寓。至2022年,全省基本形成完备的人才公寓供应机制,各地市根据本地需求合理安排人才公寓实物建设筹集规模。

(二)制度建设发展目标

1、继续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

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体系。全力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和分配工作,进一步强化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平和效率,大力提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服务水平和质量。对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实行差异化、有针对性的住房保障供应政策:加大户籍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力度,适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提高收入准入线标准,降低准入门槛,加大对环卫、公交司机等特殊群体的保障力度,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纳入保障范围,实现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扩大异地劳务人员的保障面,推进住房公共服务均等化。

建立共有产权住房政策体系。明确共有产权住房的面向城镇稳定就业的住房夹心层群体的定位,确定准入标准和审核标准。探索建立个人和政府或者个人和有关单位共同持有住房产权的相关机制和配套政策法规,根据定价标准及个人出资数额,确定个人和政府或者个人和有关单位持有住房产权的相应比例份额。

2、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配套、管理运营水平

提高保障性住房小区公服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使其设计符合居民的居住需求。推进装配式建筑技术在保障性住房项目中的应用。提升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质量,建立完善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机制,将公共租赁住房相关信息整合到租赁平台,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的平台化管理。完善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制定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规范企业招标、服务内容、费用管理等规定。

至2020年,基本建成住房保障信息共享平台,打通住建、税务、民政、公安、财政、人行、人社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为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申请家庭资格审核、受保障家庭资格审核流程提供平台基础;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物业管理办法。至2022年,基本建立部门间联合审核工作制度,实现平台化审核模式,加快审核的效率,保证资格审核的公平、公正、公开。

五、主要任务

(一)建立多渠道差异化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

1、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的实物供应

住房供求矛盾突出的城市根据当地实际,加大保障性住房的用地供应,加快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落地。积极推进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城市更新配建、地铁或公交枢纽上盖、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产业配套等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增加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的集体宿舍、农民工公寓等形式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1]。探索利用存量住房改建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的模式,包括城中村自建房、国有企业闲置或低效利用的国有厂房、商业办公用房改造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存量商品住房转共有产权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立“以需定建”的住房保障供应模式,按照需求逐步增加保障性住房的供应量。

2、有序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改革

明确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机制,包括直接发放租赁补贴及免除保障对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等形式。研究制定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财产等准入条件,分档确定补贴标准,合理确定补贴面积。因地制宜调整完善棚改货币化安置政策,商品住房库存不足、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市县要尽快取消货币化安置优惠政策。建立人才货币化保障机制,有针对性地向新就业无房青年人才、重点企事业单位人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技术和技能人才发放租赁补贴。探索共有产权住房货币化保障模式,以住房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对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居民提供购房支持。

3、完善棚改项目立项标准,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进一步明确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认定标准,统一住建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数据和标准,清除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工的政策障碍。适当扩大棚户区改造认定标准和要求,使各市棚户区改造任务与现实情况相匹配。探索棚户区改造的安置补偿与三旧改造、土地征收收储标准的融合方法,通过划定棚改规划范围的形式,整体推进片区棚改。将棚改与三旧改造、土地收储安置等融合,补充完善现有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政策。完善棚户区改造评估指标、审批审计、财税信贷、安置补偿体系,确保棚改项目的改造标准和安置补偿标准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完善基础性制度建设

1、健全保障性住房申请、轮候和配租机制

在扩大保障范围的基础上,根据保障人群的住房压力,优化各类人群的收入、财产、居住水平等条件,使准入条件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优化保障性住房轮候机制,建立分人群的轮候机制,细化保障性住房的轮候次序;根据不同类别的人群进行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和差别化租金管理;探索动态调整机制,优化保障性住房配租与申请人需求的匹配度。

2、完善保障性住房使用和管理制度

在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中细化社区管理的条例,明确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建立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购买服务机制、物业服务费补贴和小区公共设施维护更新制度。将保障性住房社区列入社区物业服务管理改革范围,持续开展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专项整治,对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监管。强化保障性住房小区属地化管理,为保障性住房小区引入便民功能和社会公共服务。建立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制。发挥国有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组建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管理企业,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运营管理等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工作。

3、强化资格审核和退出管理制度

完善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相关法律法规,将惩治和奖励相结合,一方面制定退出奖励机制,对主动退出的住户给予奖励。制定合理的保障性住房住户购房优惠政策,鼓励收入增加且有能力购房的住户积极退出保障性住房。另一方面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将住房保障失信行为人员纳入司法系统的失信被执行人管理系统,增加违规成本,引导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住户主动腾出保障性住房。联合政府各部门加强对保障性住房退出的执行和管控,健全住房保障资源“公平善用”长效机制。

4、探索研究共有产权住房政策体系

有序推进广州、深圳、珠海、佛山、茂名等城市进行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试点城市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共有产权住房实施机制和配套政策法规,推进试点城市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落地,并于2018年前编制完成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方案并呈报省住建厅。

总结试点城市的相关经验,推出可推广至全省的共有产权住房指导意见,确定共有产权住房的土地供应途径、规划建设标准、保障人群范围、保障方式和力度、审核配租办法、共有产权份额确定、监督管理等条例,推动全省范围内的共有产权住房的发展。

六、落实措施

(一)编制住房保障建设发展规划

各地市根据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现状和需求,编制2018-2022年住房保障建设发展规划,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人才公寓、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的供应计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实物供应量和补贴户数、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并将其纳入当地住房发展规划。

(二)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支持政策

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计划、住房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要求,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指标,并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储备工作,及早落实到具体地块,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人口流入集中、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上涨较快的城市积极增加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

增加对公共租赁住房的财政支持。将公共租赁住房支出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规定足额提取,应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和运营。地方政府债务资金要优先安排,统筹各项资金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运营管理、及租赁补贴发放。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可按规定用于发放租赁补贴。

落实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税费减免。对公租房建设筹集、经营管理所涉及的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继续按规定给予税费后优惠。对公租房免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2]。

打通共有产权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支持通道。土地出让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等在有节余的情况下可用于住房保障部门实施的共有产权住房的建设筹集、运营管理。住房保障部门实施的共有产权住房的建设筹集、经营管理可适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税费优惠政策。对由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实施的共有产权住房,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对象的购房行为给予一定税收优惠。

落实棚改财税信贷优惠措施。财政方面,制定省级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与操作手册,加大对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的贴息力度;税费方面,明确相关税费具体减少的额度,制定财税优惠政策指引;信贷方面,适当放宽政府信用等级要求,设立城市棚户区改造过桥贷款,适当放宽配套基础设施的支持比例,优化贷款程序与发放使用条件,设立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引导基金,进一步完善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的合作机制。

(三)强化住房保障制度建设

加强商业住宅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力度。具有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供应任务的城市应增大保障性住房配建力度。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和城市更新改造经济平衡以外的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及共有产权住房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10%,其他城市可在中心城区进行配建的试点。配建指标可在各个住宅项目中完成,同时也允许开发建设单位将其获得的多个商品住宅地块的配建指标集中到一个地块进行建设[3]。

编制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南。组织编制《广东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南》,“标图建库”、建立城市棚户区改造名录,区域联动、鼓励捆绑开发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优化调整城市棚户区改造地块的规划条件。单列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用地指标,加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指标供应的监督,加强与“三旧”改造政策的衔接。

优化棚户区报建审批流程。优化报建审批流程,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绿色通道。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要件,创新审批方法,缩短审批周期;认真落实棚户区改造融资政策,明确部门审批职责,为承接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棚改贷款创造条件;实行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属地管理,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等环节下放市县办理;落实窗口集中审核制度,服务窗口行使审批事项的终审决定权,大幅度提高审批效率。

(四)推进住房保障平台建设

建立信息共享与诚信管理平台。各市建立全市统一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的网上申请、联合审核、审核(过程)、分配、退出、使用等关键环节管理以及需求库、轮候库以及诚信库等管理。平台可记载并公示有关当事人违法、违约等不良行为,同时将公示内容告知当事人所属单位和征信机构。平台定期、及时地向市民披露国家、省、市政府及管理部门有关住房保障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年度计划、中长期计划、保障准入标准、限制条件等,完善保障性住房一体化管理运行体系,实现保障性住房的统一规划、统一分配和统一运管。

建立部门联动资产审核机制。出台部门联动资产审核实施办法,明确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平台的操作办法,细化各部门在审核过程中的审核标准和相关职责,推动实现住房保障平台化审核。

(五)推动保障性住房市场化运营

成立国有企业负责保障性住房管理运营。各地市依托市属开发建设单位、城投公司搭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收购、管理等事务。管理机构可获得一定财政补贴,可享受土地、融资、税收等政策优惠。

鼓励保障性住房小区进行市场化物业管理。根据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的具体事务,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并支付相应费用。为相关企业提供租金补贴和企业税费优惠。

七、保障机制

(一)完善住房保障发展研究和研判机制

    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研究和跟踪研判,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共有产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供应、轮候、配租情况,对棚户区改造的需求和现有项目进度,及租赁补贴的水平和发放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合理预判城市常住人口增长所需的住房保障实物配租供应及租赁补贴发放规模,分析社会经济变化发展带来的新增住房困难群体、新增住房保障需求,为未来住房保障工作做准备,做到未雨绸缪,有的放矢。

(二)加强住建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

建立住建部门与规划、国土、统计、公安、税务、财政、银行、人社部门的相互协作机制,建立住房保障数据共享平台及联合审批平台,加快住房保障工作的审批效率与配租、发放租赁补贴的效率。加强与审计部门的工作交流,根据审计要求进行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的招投标、建设、配租、管理,充分落实住建部门的住房保障管理职能。

(三)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与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的协作

    在城镇住房保障建设工作中加强城乡规划、土地规划对优化保障性住房布局的引导,在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考虑保障性住房的发展需求。完善现有、建设中或规划中的保障性住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在三旧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落实保障性住房比例要求。

(四)加大住房保障相关资金投入

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合作,加强住房保障的资金配套;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向国家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进行住房保障建设贷款。各级政府建立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资金管理机制,在财政预算中明确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建设、运营、管理资金项目。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基础性人才公寓的缴纳租金管理。建立共有产权住房政府持有产权份额的管理制度。


    附件

2018-2022年广东省住房保障建设发展规划指标分解表

单位:套、户

地区

新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套数

租赁补贴发放户数

新开工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广州市

29276

14928

32000

深圳市

22930

1557

13000

珠海市

19709

927

0

汕头市

-

1864

4700

佛山市

16905

1468

892

韶关市

-

143

3400

河源市

-

235

0

梅州市

-

815

0

惠州市

12775

1401

2000

汕尾市

-

534

0

东莞市

14994

1370

0

中山市

7067

449

3400

江门市

-

498

1500

阳江市

-

500

0

湛江市

-

351

4000

茂名市

-

1652

3378

肇庆市

-

442

5000

清远市

-

1828

0

潮州市

-

983

263

揭阳市

-

500

3400

云浮市

-

133

0

全省

123656

32578

76933

指标说明:

1、新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套数。指标为2019-2022年合计规模。按照规划2019-2022年公共租赁住房新增供应实物占新增住房供应套数比例,广州、深圳为7%以上,珠海、佛山、东莞、惠州、中山为5%,其他城市按需定建”的原则计算。新供应住房包括,新供应商品住房(每年商品住房批准预售套数)、新建公租房、新建棚改安置房、其他保障性住房(由于规模较少、无数据统计、可能用存量商品住房改造等原因,在此忽略不计)。2019-2022年各地市新供应商品住房规模用2014-2018年的规模估算。2019-2022年公租房建设任务=(2014-2018年新供应商品住房+2019-2022年新开工棚改安置房)*各城市对应的公租房供应比例/(1-各城市对应的公租房供应比例)。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汕尾市、江门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原则上不设置新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

2、租赁补贴发放户数。指标为2022年发放租赁补贴的计划规模。按照“2022年实际发放租赁补贴户数较2018年增长30%,2018年实际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为0的城市,2022年发放租赁补贴的户数需达500户”的原则进行计算。

3、新开工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套数。指标为2018-2022年合计规模。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及各地市上报套数综合确定。2021-2022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安排届时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