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县城区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实施方案
饶平县县城区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住建部《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实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广东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发布转发住建部等三部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实行的通知》(粤建保[2014]9号)文件精神和县政府对《关于将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实行的请示》(饶建报〔2015〕20号)批复精神,根据我县实际,特制订我县县城区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则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我县历年建设的廉租房(包括已分配入住的房源)全部并轨列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进行管理,对资审符合廉租住房入住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全面实行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原物价局核定的租金标准统一计收,县物价部门尚未核定房源的租金标准参照并略低于周边区域的社会租金标准。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
1、户籍在县城区黄冈镇辖区内的社区居(村)委会非农居民,经县民政部门确认列入低保对象的家庭,如无房或人平居住面积≤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2、申请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超过县民政局当年核准的低保金额,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
3、申请人在提出申请之日前5年内(以申请人在申请之日计算)没有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过房产。
4、申请人持有效的计生证明。
5、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且列入低保对象的家庭如符合上述条件的。
(二)补贴标准
参照《潮州市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办法》(潮府〔2008〕37号)有关条例,对资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对象,租金补贴标准按公租房租金标准全额缴纳租金后,回拨60%给申请对象。对资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对象,未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家庭按《饶平县县城区“双困户”租赁住房补贴实施办法(饶府办〔2007〕34号)》所规定的补贴标准由县财政统一进行补贴。
三、申请程序
1、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各社区居(村)委会按“双困户”认定标准进行初审后送黄冈镇民政部门复审,复审合格的申请人(户)经县民政局审核后送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审批。
2、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县住房保障办公室统一进行登记,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居(村)委会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如对被公示的申请人有异议的,投诉人可以书面投诉、电话举报等方式向县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申诉,由县住房保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公布调查结果。对拒不配合调查的申请人或在公示期内被举报的申请人,经核实举报内容成立的,由县住房保障办公室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取消本年度补贴资格。
3、已核准登记的申请家庭,由县住房保障办公室签发《办理租赁补贴的通知书》和《申请租赁补贴程序告知书》,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到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办理租赁补贴手续,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县财政局备案,作为核拨租赁补贴资金的依据。
4、县住房保障办公室根据确认审核合格的户数统一到县建行饶平支行备案,由补贴对象自行到建行办理开户手续,并将银行账户填写在《办理租赁补贴的通知书》上。
5、县财政局按照已审批的户数、金额、按季度将租赁补贴资金划拨给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专用账户,由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将租赁补贴数额存入补贴对象名下的银行账户内。
四、资金来源:
1、对已入住的廉租房改为公租房后所征收的租金预留60%作为原承租户的租赁补贴资金,不列入与管理单位进行比例分成。
2、未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补贴对象,租赁补贴所需资金在每年上级拨给我县的补助款及县地方财政列支。
五、其它
1、租金标准:原太公园惠泽里、恩泽路恩泽里的房源按原物价局核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统一计收,对尚未核定租金标准的房源参照并略低于周边区域的社会租金标准计收,位于黄冈镇城东伟霞路珠平楼的房源位置比较偏僻,楼梯格局比较陡峭狭小,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3元收取租金;黄冈镇中山路263号的房源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4元收取租金。
2、每年新增的低保家庭,如符合上述规定的租补条件的,按本方案规定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申请人由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列入年度计划并上报县财政局备案。
3、已列入租补对象的家庭,租赁补贴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年审制度,每年年审一次,对年审不合格的,采取平稳退出机制,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租赁补贴的50%,从第7个月起停发。
本实施方案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实施方案仅适用历年建设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的租赁补贴,由县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解释。
饶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