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2021-02-04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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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票通过了《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于2018年7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广东省地方志历史上的一件大事、喜事。

《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的出台是广东省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在立法过程中,始终贯穿了必须以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必须以地方志工作各个环节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推动建立各级政府依法履行领导责任、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依法履行组织实施和管理职责、社会各界依法参与和提供支持的法治化工作格局的理念。《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立足于广东省地方志工作实际,规范调整了地方志工作涉及的各种社会关系、权利与义务,明确了地方志工作各个环节的法治化要求,有条文三十二条,主要包括: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工作原则,政府职责,主管部门职责,承担地方志工作任务的单位职责,宣传教育,社会参与,编纂主体,编纂要求,编纂人员,编纂周期,公开编纂,评议制度,志书、地方史审查验收,地方综合年鉴批准出版,修改程序,备案制度,资料征集与报送,地情调查研究,信息化建设,方志馆建设,开发利用,交流合作,人才建设,报酬,表彰奖励,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综合法律责任,数字出版物以及施行日期。这些条文既体现出地方性法规的权威性、强制性、约束性,又呈现出先行先试、敢为人先的鲜明特色。

《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的出台,既是广东地方志系统的一件盛事,更是全省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它不仅为全省地方志事业“立”起来、“用”起来、“活”起来、“强”起来提供了更加坚强的法治保障,更将激励全省人民进一步坚定文化自信,为广东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不懈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