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饶府办函〔2017〕95号
饶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镇政府、韩江林场,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推进我县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按建筑类型分类确定单方(即每平方米)征收额度,具体为:
(一)商品住宅(商品用房、住宅类)和商业用房(写字楼、酒店、宾馆及其他商业用途房屋)110元;
(二)公共用房(单位办公楼、学校、医院及其他政府性投资的房屋建筑项目)59元;
(三)工业用房(生产性厂房、企业用房)24元;
(四)临时建筑(临时办公用房、厂房、仓库及其他临时设施)及原状修复建筑14元。
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按建筑类型分类确定单方(即每平方米)征收额度,具体为:
(一)商品住宅(商品用房、住宅类)和商业用房(写字楼、酒店、宾馆及其他商业用途房屋)66元;
(二)公共用房(单位办公楼、学校、医院及其他政府性投资的房屋建筑项目)35元;
(三)工业用房(生产性厂房、企业用房)24元;
(四)临时建筑(临时办公用房、厂房、仓库及其他临时设施)及原状修复建筑14元。
三、执行时间
本标准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
饶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民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