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的解读

2015-01-26 17:08
来源: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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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国务院发布,将于2014101日起实施。工商总局颁布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五部规章(以下简称相关配套规章),也将于2014101日起实施。《条例》和相关配套规章的出台实施,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改革举措,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制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制定《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就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法律依据,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自201431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以来,取得了阶段性效果。同时也废除了企业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因此,制定《条例》及规章对于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十分必要,企业和社会公众也十分关注。

二、《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制定实施有什么重要意义

一是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企业信用联动惩戒制度等,从法律上规范和固定了“宽进严管”的事后监管制度,是进一步深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二是对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制定《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通过行政法规构建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体系,明确企业信息公示范围,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使社会公众和政府管理部门、行业组织都能够方便、及时、全面地了解企业信息,能够有效扩大社会监督,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三是对推进政府转变职能具有重要意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工商部门转变职能的基本遵循,是《条例》制定的原则。政府不再干预由企业自主、市场选择的事情,而是由企业和政府将企业的各类信息提供给市场,由市场做出选择,选择是否与企业做生意,是否购买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从而由市场决定资源或增或减地配置于不同的企业。这在《条例》的一些制度安排中都有所体现。四是对工商部门提升监管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的出台,将带动一系列新制度的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公示信息抽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制度都与工商部门工作密切相关,例如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要求工商部门将登记备案、行政处罚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增加了监管执法的透明度,这为工商部门优质高效服务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

三、《条例》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条例》有如下特点:一是强化信用约束措施。《条例》不再依靠传统的行政处罚手段,而是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充分发挥信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中的作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这是《条例》最鲜明的特点。二是体现部门联动响应。在公示企业信息方面,《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各部门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在信用约束方面,各部门要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三是强调企业社会责任。《条例》设定了企业公示年度报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的义务,政府部门不对公示的信息事先审查,信息一经公示,全社会即可查询,将企业对政府负责转变为企业对社会负责,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四是推动形成社会共治。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使企业信息透明化,能够充分调动社会积极性,利用社会化监督来取代单纯的行政监督,形成信息充分共享的全方位监管,做到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有机统一。

四、为什么说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信用监管的基础

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就是要使市场主体在更广范围内受到监督,实现企业自律、社会监督、行政机关监管的有机统一。《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的核心内容就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工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企业作为不同的信息公示主体,承担不同的信息公示义务。工商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公示的信息,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企业公示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信息和其他公示信息,是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信息。这些信息都是客观存在的信息,是评价和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依据,企业信用就是在企业信息的归集、公示和使用过程中逐渐积累、产生的。《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明确规定企业对其公示的信息负责,这是从政府包揽向社会共治转变的体现,变企业对政府负责为企业对社会负责,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扩大社会监督。工商部门将进一步完善信用监管机制,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模式,通过抽查、举报等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强化对企业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

[特别提示]《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企业即时信息报送,从2014101起实行,即企业2014101以后形成的即时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但是,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在201431930期间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于20141231之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将年检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在监管理念和方式上有什么根本变化

将年检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是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重要内容。改年检验照为年度报告是变企业对行政机关负责为向社会负责的具体体现,是放松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促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的重要措施。过去实行年检验照制度,市场主体要定期接受登记机关的审验,是否通过年检验照决定其经营资格的存续;而对不参加年检验照的市场主体,工商机关施以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而将年检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后,工商部门对年度报告不再进行事前审查,而是向社会公示,开展事后抽查,市场主体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这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依靠传统行政监管手段向注重运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手段的重要转变。《条例》及《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了各类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报送和公示方式、内容、程序等具体要求,也对不按规定报送和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规定了相应的约束措施。其中个体工商户由于面广量大、经营条件和人员素质也各有不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条例》设定了个体工商户报送年度报告的两种方式,个体工商户既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纸质书面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电子报告和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提示]因《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2013年度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从2014101开始报送,至2015630截止;由于2013年和2014年的年度报告时间有重合,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先报送2013年度报告后,再报送2014年度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从201511起开始报送。

六、为什么要建立企业信息抽查制度

制定出台《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规范抽查执法行为,统一执法标准,优化抽查工作流程,加强对抽查行为的监督管理,是全面贯彻《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若干意见》的必然要求,是落实201310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检查的随意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要求的具体举措,是工商部门转变监管方式,完善信用监管机制,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模式的重要体现。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对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监督检查,有利于监督企业依法履行公示义务;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采取随机抽取的办法,有利于减少主观随意性,更好地保证抽查的公平性和规范性;在当前监管市场主体增多、监管人员有限的情况下,对企业公示信息采取抽查制监管模式,利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把握监管重点,增强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工商部门在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利于积极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工商部门在每年年度报告结束后,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在工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工作中,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信息抽查制度也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具体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

[特别提示]根据《条例》关于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规定,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所有者权益合计、负债总额、销售总额、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由企业选择公示。但是,为了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工商部门监督检查的信息范围不仅仅局限于企业向社会公示的信息,还包括企业报送的未公示的信息。工商部门在抽查中发现企业有其他违法行为,将会一并进行处理。

七、对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信用监管制度的适用有何具体规定

工商部门加快构建企业信用监管体系,从依靠传统行政监管手段向注重运用信用监管手段转变,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实现“严管”的基础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信用监管制度是具体的信用约束措施。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信息都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全社会公示,一方面提醒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另一方面对社会提示风险利用社会化监督,由社会判断企业的信用状况,选择是否与企业开展交易。对于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会实行较严格的约束措施,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政府部门据此联动响应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市场地位和主体能力有待提高,仍要以鼓励发展为主,相关规章规定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采用经营异常名录的信用管理方式,但没有采用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而对于个体工商户,考虑到相对于其他形式的市场主体而言,无论其未报送年报,年报中隐瞒真实情况还是无法联系到,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规章没有采用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而是由工商部门将其标示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公示,这样即有利于提醒公众注意交易安全,也有利于促使个体工商户履行法定义务。

[特别提示]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是信用约束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工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八、建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有什么特别意义

行政处罚信息是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重要信息,为使社会能够充分了解企业信用状况,《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将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信息归集到企业信用信息中加以公示,将使社会公众更加客观、便捷的了解企业信用信息,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为全社会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监督提供了机制保障,客观上达到褒扬诚信经营、惩戒失信行为的效果,对于进一步提高我国的社会诚信建设水平具有重要的推动意义。同时,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置于阳光下,接收社会公众的监督。这将促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更加审慎地行使行政处罚权力,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实体内容和表现形式,更加规范地实施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规定的公布施行也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外的其他政府监管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起到示范作用。

[特别提示]异地企业受行政处罚,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行政处罚信息发送至当事人登记机关所在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其协助进行公示。

    九、工商部门如何推进《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在我省实施

我省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先行地,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市场监管体系的建立,《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既放宽市场准入,又强化市场监管”。《条例》和规章对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企业自律和社会共治都提出了具体规定,突出了企业的自律和责任,强化了企业的信用约束,体现了政府部门之间的联动响应,推进形成社会共治。推动《条例》规定各项制度在我省落地生根,对于我省落实“宽进严管”的事后监管、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目前,全省工商部门正积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条例》实施的宣传培训工作。通过培训使登记注册、企业监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系统维护的干部能够熟悉企业公示信息的流程及要求,能够回答企业在公示中遇到的问题并能指导企业完成相关操作;通过宣传使企业能够深入了解《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能够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企业信息,保障《条例》的平稳实施。二是加快建立我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制度。为进一步落实《条例》明确的事中事后监管原则,结合我省率先实行的“先照后证”制度,工商部门积极协助省编办制定后续监管工作意见,按照“谁负责审批,谁负责监管”与行业监管有机结合的要求,科学划分和厘清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的部门监管职责,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准确地明确了各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和完善我省市场监管体系。三是完善我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条例》实施的重要支撑,目前,我省已按照工商总局的工作要求和技术规范,建成了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工商部门通过该系统公示了全省超过500万市场主体的信息,101日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该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下一步,我们将根据“两建”工作要求,在国家工商总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基础上,建设全省统一的市场主体信息管理平台,有效整合工商登记、行政审批、执法监管等资源信息,系统将于今年12月完成,届时全省行政部门的所有企业公示信息将统一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