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桉树更新改造工作的通告(修订)》(饶府规〔2026〕2号)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关于开展桉树更新改造工作的通告》的必要性
《饶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桉树更新改造工作的通告》(饶府规〔2022〕1号,以下简称“1号文”)实施以来,我县对全县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地、重要水源保护区及交通要道两侧等重要区域的桉树纯林实施了有效的更新改造,2022年以来共实施改造约2.5万亩。但由于我县当前仍存在大量尚未更新改造的桉树纯林,“1号文”部分相关内容已难以适应当前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及现实管理需求,已逐渐与我县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林业高质量发展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因此,县林业局启动“1号文”修订工作,起草了《关于开展桉树更新改造工作的通告(修订)》(下称“《通告》”)。
二、修订《关于开展桉树更新改造工作的通告》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三)《潮州市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潮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
(四)《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的管理办法》(粤林规〔2021〕4号)
(五)《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加快开展耕林管理空间试划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5〕1900号)
(六)《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桉树改造生态补偿的实施意见》(粤林规〔2021〕5号)
(七)《关于发展桉树人工林的意见》(粤林函〔2006〕374号)
(八)《广东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天然林核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林函〔2024〕48号)
(九)《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39号)
(十)《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林资发〔2015〕181号)
(十一)《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
(十二)《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4号)
(十三)《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保规〔2023〕4号)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2号)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0号)
三、《关于开展桉树更新改造工作的通告》的主要内容
《通告》共八项,明确了我县桉树种植的禁种范围、现有桉树林的改造要求以及违反规定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旨在进一步规范我县林业生产经营秩序,推动林业可持续发展。具体如下:
第一项:对耕地、园地上种植桉树予以规定。
第二项:对重点区域种植桉树予以规定。
第三项:对生态公益林种植桉树予以规定。
第四项:对自然保护地和天然林区种植桉树予以规定。
第五项:对一般区域种植桉树予以规定。
第六项:对未按规定完成采伐迹地更新改造的予以规定。
第七项:对桉树采伐事项予以规定。
第八项:对通告的实施时间、期限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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