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饶平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3-12-08 16:38
来源:本网
【浏览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潮府规〔2022〕9号),为建立健全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加强对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规范动物防疫秩序,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促进养殖业、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饶平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所称村级动物防疫员,是指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用承担本县村级动物防疫任务的人员。村级动物防疫员性质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提供者,不占用编制,其工作任务、服务范围及服务期限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一、村级动物防疫员需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责任心强,热爱动物防疫工作;

  (二)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从事畜牧兽医工作2年以上并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熟悉本地畜禽养殖情况,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具备一定的动物饲养和动物防疫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20—60周岁之间,特殊情况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经县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二、村级动物防疫员主要职责是什么?

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村级动物防疫员在县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镇动物防疫机构的指导下,在所属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做好服务范围内散养畜禽的强制免疫注射工作,对免疫动物进行登记造册,并按规定加施免疫标识;

  (二)负责服务范围疫情普查和报告工作;

  (三)负责服务范围的畜禽统计工作,建立养殖档案,掌握畜禽的存、出栏动态,按要求上报有关统计表;

  (四)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服从县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所属镇调配,协助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扑杀工作;

  (五)负责宣传有关动物防疫的法律法规和防疫知识,推广畜禽科学饲养和疫病防控实用技术;

  (六)完成当地政府和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布置的其它动物防疫工作。

  三、村级动物防疫员是什么编制?

  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村级动物防疫员实行聘用制,聘用期3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原则上村级动物防疫员在所在镇常住人口中选聘。村级动物防疫员的招聘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优先招聘在基层长期从事畜牧兽医工作的人员。畜牧兽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及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可以不经考试考核直接聘用。

  四、全市设立村级动物防疫员有多少人?

  村级动物防疫员是承担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任务的重要力量。依据防重于治、防治结合的原则,全县设立村级动物防疫员130名(见附件)。各镇根据地域面积、居住人口数量、行政村数和畜禽饲养数量等实际情况,分区域配备村级动物防疫员,并明确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责任范围。

  五、村级动物防疫员服务费标准是多少?

  根据《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对被委托的村级动物防疫员,除上级每人每年补助1200元外,县、镇、村应配套资金提高补助标准。

  村级动物防疫员开设独立银行账户,服务费每年分2次(年中、年终)拨付,在半年、年终检查后,对完成工作任务的,由县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认定后,通知县、镇财政部门于每年7月和次年1月将服务费直接划入村级动物防疫员个人账户。

  六、在什么情况下会解除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委托关系?

  根据《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村级动物防疫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委托关系:

  (一)无故不参加培训学习,或考试考核不合格的;

  (二)因病、伤、残等无法继续从事动物防疫工作的;

  (三)擅自离岗的;

  (四)不服从统一调配的;

  (五)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六)一年内不能按时、按规定完成计划免疫工作任务的;

  (七)其它原因不能胜任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的。

  点击查看:原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