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节约用水办法》政策解读

2021-02-09 10:59
来源:潮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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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规定和要求,市政府印发了《潮州市节约用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3、《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

      三、主要目标

      促进全市节约用水,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全面提高用水效率,明确职责,细化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四、主要框架和内容

      (一)《办法》共6章41条条款,由总则、节约用水计划、节约用水管理、保障与激励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6个章节组成。

      第一章总则中明确了制定的背景和依据,细化、界定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的分工和职能。

      第二章节约用水计划中,规定了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和推行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单位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并实施  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第三章节约用水管理中,明确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实施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同时提出工业用水、公共用水、农业用水和相关用水单位(个人)的相应要求和节水措施。

      第四章保障与激励措施中,明确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节约用水管理,鼓励节约用水。

      第五、第六章,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对《办法》中“水平衡测试”“取水户”“再生水”“中水”进行解释。

      (二)《办法》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三)《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五、有关内容解释

      (一)节约用水:指采取科学合理的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措施,加强用水管理,优化用水结构,改进用水工艺,实行计划用水,杜绝用水浪费,有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

      (二)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范畴:年均取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业河道外取水户或者使用供水工程、公共供水管网等供水单位供水且月均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业用水单位。

      (三)重点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工作开展年限:月均取水量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每4年至少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月均取水量不满10万立方米的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每6年至少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

      (四)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累进征收标准:

      (1)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不足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加收100%水资源费;

      (2)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四十的部分,加收150%水资源费;

      (3)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百分之四十以上的部分,加收250%水资源费。

      六、解读形式

      本解读材料与《办法》同步在饶平县政府网站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