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饶平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4-10-11 17:1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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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饶平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主要包括征收标准及时间、征收区域及对象、征收方式、代征手续费、补贴发放、污水处理费的管理和使用等内容。

  二、污水处理费自2024年11月1日起开始征收,按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居民每吨0.85元、非居民每吨1.2元,趸售单位(户)污水处理费与财政结算价按每吨0.697元计征。征收区域及对象为县城区、各镇区以及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全部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类等和居民,分为饶平粤海直接供水、各镇所属自来水厂直接供水、村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范围内)自营自来水厂或自备水源等3个区域。饶平粤海代收手续费按照实际入库的污水处理费总额的2%核算;各镇政府代征手续费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相关单位结合各镇实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比例以及各镇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内支管网维护情况进行考核,按考核情况进行补助代征手续费。对缴纳污水处理费的饶平县低收入困难群众居民每人每月补贴6.5元,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社保局及各镇按程序发放。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三、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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