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2-10-28 16:3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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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潮州市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管理办法》(潮司规〔2021〕1号),为更好开展我县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县人民调解体制,我局会同财政局拟订了《饶平县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充分征求意见后,修改完善形成了送审稿,现就拟订《办法》相关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人民调解作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与民生问题息息相关。但目前我县现有的1494名人民调解员,大部分为兼职调解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的需要,人民调解的工作量日益繁重;另外,调解员调解纠纷时经常要“自掏腰包”解决交通等办案费用,无偿的调解工作使得广大基层人民调解员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积极性受到影响,对调解的成功率和协议履行率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我县的社会稳定。为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激励我县人民调解员的办案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地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办法》坚持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在深入总结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的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评审等重要措施,规范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经费管理,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平安饶平、法治饶平作出新的贡献。

  二、《办法》制订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3.《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

  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

  4.《潮州市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管理办法》(潮司规〔2021〕1号)

  5.《广东省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试行)》(粤司〔2021〕 309 号)

  6.《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SF/T 0083-2020)》

  7.《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人民调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指引>的通知》(粤司办〔2018〕182 号)

  8.《中央政法委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等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18〕2号)

  三、《办法》四大亮点

  《办法》对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做出了多项规定,其中四大亮点值得关注:

  (一)明确了以案定补的概念。因目前调解案件涉及的情况较为复杂,为了减少对案件补贴的争议,《办法》中明确补贴的案件概念:“以案定补”是指县财政对人民调解员成功调解民间纠纷,或虽未成功调解纠纷但已为化解矛盾纠纷付出的办案费用给予适当的补贴和激励。“以案定补”的补贴费用不作为人民调解员的固定报酬。

  (二)进一步明确了案件补贴的对象和补贴范围。《办法》中规定补贴对象为全县辖区内在县司法局备案的人民调解员和专项资金聘请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明令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员补贴。同时,规定了补贴的范围为符合《人民调解法》规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结案的民间纠纷。

  (三)进一步明确了案件补贴的标准。“以案定补”案件补贴标准应根据矛盾纠纷的特点、类型及调处的难易程度等情况确定。同时,鼓励人民调解组织引导调解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对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案件每宗另行补贴100元。

  (四)明确了案件补贴的评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