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交地即发证”工作指引(试行)

2024-05-29 18:3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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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提升自然资源政务服务效率,提升企业群众办事便利度和满意度,根据《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9号文)有关“交地即发证”工作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工作目标

  通过提前服务、并联审批、信息共享等措施,打通相关业务环节,推行土地供应、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并行办理,在自然资源部门向用地单位交地时,同步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实现交地与发证“双同步”,零“时差”的工作目标。

  二、实施范围

  “交地即发证”适用于土地交付时已完成地籍调查,缴清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申请且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新供地项目。

  三、办理流程

  (一)调查前置   土地供应环节在开展土地勘测定界时,同步开展不动产测绘、权籍调查,预编不动产单元号。

  (二)并联申请   对申请“交地即发证”服务的,在凭成交确认书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自然资源部门应告知用地单位一并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权籍调查成果审核入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采用预公示方式,与出让合同同时公示,公示期间用地单位应完成建设项目立项备案手续,公示期满即予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指导用地单位做好指界等权属调查工作,对调查成果符合相关规范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地籍调查成果审核入库,确保首次登记时能及时有效关联宗地信息。

  (三)容缺受理  用地单位在办妥地籍调查成果审核入库后,可同步向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出让合同、地籍调查结果及房屋测绘成果报告相关材料,不动产登记窗口容缺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应补充提交的材料。

  (四)交地发证  用地单位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充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完税证明、已缴清出让金凭据、批文、红线图等办理国有建设用地首次登记的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收齐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簿缮证。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交地日期,在向用地单位交付土地的同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一并向用地单位颁发不动产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