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的通知
2017-07-21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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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发改[2017]46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的通知
各有关收费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取消停征如下单位的项目收费
1.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1) 饶平县公安局: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2) 饶平县交易所:房屋转让手续费
(3) 饶平县环保局:环境监测服务费
2.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1) 疾控中心:卫生检测费
(2) 疾控中心: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3) 饶平县质监局:计量收费
(4)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
3.取消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 疾控中心:预防性体检费
4.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 饶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服务中心:婚姻登记费
(2) 饶平县民政局:收养登记费
取消或停征以上收费单位的收费项目从2017年4月1日执行。同时,将以上取消或停征的收费项目在饶发改[2017]33号文件中的《饶平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进行更新公示。
二.涉及上述取消或停征的单位带《饶平县收费备案表》于2017年4月25号前到县发改局收费和价格管理股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饶平县发展和改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