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的通知

2017-07-21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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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发改[2017]46

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的通知

各有关收费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取消停征如下单位的项目收费

1.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1) 饶平县公安局: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2) 饶平县交易所:房屋转让手续费

(3) 饶平县环保局:环境监测服务费

2.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1) 疾控中心:卫生检测费

(2) 疾控中心: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3) 饶平县质监局:计量收费

(4)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

3.取消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 疾控中心:预防性体检费

4.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 饶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服务中心:婚姻登记费

(2) 饶平县民政局:收养登记费

取消或停征以上收费单位的收费项目从201741日执行。同时,将以上取消或停征的收费项目在饶发改[2017]33号文件中的《饶平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进行更新公示。

.涉及上述取消或停征的单位带《饶平县收费备案表》于2017425号前到县发改局收费和价格管理股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饶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7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