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扶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第一部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热点问题
一、什么样的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可以享受相关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 核定征收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答:目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的规定,自2014年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季度申报时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的条件,是否需要事先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第二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四、企业预缴申报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但年度汇算清缴时发现资产总额超过标准,是否需要补缴前期已经享受的减免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五、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对“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有所限制,这二项指标应该如何准确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六、2014年度成立的企业,成立当年不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如果2015年季度预缴时符合条件,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七、2015年第四季度开始,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有所提高,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应缴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部分:企业所得税优惠实例操作
例一、A企业成立于2015年10月10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假设截止2015年12月31日,A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22万元。如何计算2015年企业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第五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第4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的新老政策衔接问题,下列两种情形,全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1.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
2.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后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因此,A企业2015年实际减免所得税额=22×[25%-(1-50%)×20%]=3.3万元
例二、B企业成立于2014年3月10日,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假设截止2015年12月31日,B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22万元。如何计算2015年企业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第五条规定, 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10月1日之前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简称减低税率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2.根据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3.2015年度新成立企业的起始经营月份,按照税务登记日期所在月份计算。
因此,B企业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2×(3÷12)=5.5万元
B企业2015年实际减免所得税额=16.5×(25%-20%)+5.5×[25%-(1-50%)×20%]=1.65万元
例三、C企业成立于2015年5月10日,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假设截止2015年12月31日,C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22万元。如何计算2015年企业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第五条规定, 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10月1日之前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简称减低税率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2.根据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3.2015年度新成立企业的起始经营月份,按照税务登记日期所在月份计算。
因此,C企业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2×(3÷8)=8.25万元
C企业2015年实际减免所得税额=13.75×(25%-20%)+8.25×[25%-(1-50%)×20%]=1.93万元
第三部分:饶平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政策办税指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这一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提高了营业税纳税人享受免税的月营业额,即对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征营业税的月营业额由2万元提高至3万元;对按期缴纳营业税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免征营业税的月营业额由2万元提高至3万元。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对象
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即: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免征营业税;对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应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限
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的时限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三、营业税纳税人如何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营业税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履行纳税申报义务,规范纳税申报手续,以便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在我市网报、门前申报、自助终端等各种渠道申报的纳税人,不论月营业额是否超过3万元,都应按照规定,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纳税人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的,应按照税法规定,全额申报,我局征收系统将自动计算应缴营业税额;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也应填报纳税申报表及资料,我局征收系统自动将其应缴营业税额计算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