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缴工作的通告
2014-06-10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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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对已跟房产开发公司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取得合同性质凭证的纳税人限于2014年6月30日前主动到饶平县地方税务局办理申报缴纳契税手续,逾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三、契税的征收地点:饶平大道饶平县地方税务局城区分局办税服务厅。
四、如有纳税事项未明确的,请带齐相关资料到饶平县地方税务局六楼税政股咨询。
特此通告
饶平县地方税务局 二○一四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