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流程
【事项名称】
孤儿基本生活费
【办理机构】
县民政局
【咨询电话】
0768—7805151
【申请办理条件】
1、父母双亡(需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火化证)。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查找不到父母的证明)。
3、孤儿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需提交学校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办理程序】
1、申请。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或本人(即孤儿已满18周岁且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孤儿本人或监护人填写的《广东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
②孤儿及监护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失去父母的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中:
父母死亡的,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火化证。
查找不到父母或父母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查找不到父母的证明。
④监护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如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协议、公证文书、居(村)委会证明材料等)。
⑤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⑥孤儿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需提交学校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⑦孤儿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填写的《广东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审核意见。
2、审核与审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市、区)级民政局审批。县(市、区)民政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审批通过的孤儿,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专用存折和银行卡,与孤儿监护人签订孤儿养育协议(孤儿年满18周岁的无需签订该协议),并将审批结果函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3、备案。县(市、区)民政局填写《广东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和《广东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及地市民政局备案,并由地市民政局汇总后报省民政厅备案。
【停止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孤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
1、死亡的;
2、年满18周岁,且未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
3、被依法收养的;
4、原被认定为孤儿,现找到生父母一方的。
5、年满18周岁及以上仍在校全日制就读的,毕业后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政部、财政部发〔2010〕161号)
2、《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粤民福〔201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