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02 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局 长 李长江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第三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二十条 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未附加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进出口食品标识的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