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饶平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饶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饶平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韩江林场,县府直属各单位:
《饶平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映。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饶平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工作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2 应急指挥部
2.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2.4 专家咨询组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3.2 预警系统
3.3 报告制度
4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指挥协调
4.3 处置程序
4.4 紧急处置
4.5 响应终结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责任追究
5.3 总结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6.2 医疗保障
6.3 人员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物资保障
6.6 演习演练
6.7 宣教培训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解释部门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故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潮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3.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3.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超过省内2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属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1.3.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地级以上市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镇,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 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按《饶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1.5 工作原则
按照“全县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1.1 特别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政府根据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建议和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和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一般情况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担任总指挥,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必要时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担任总指挥。
2.1.2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县委宣传部、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林业局、经贸局、工商局、质监局、教育局、环保局、科技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海关、检验检疫局等单位组成,必要时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2.1.3 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
(5)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接受国家、省、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按照相应的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1.4 成员单位职责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对发生在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根据质监、工商、农业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封存在消费环节发现的问题食品。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对由种养环节导致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追查引起事故的初级农产品的源头,对有关产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将有关产品的流向及时通报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
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对由养殖环节导致的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追查引起事故的初级水产品的源头,对有关产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将有关产品的流向通报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
县林业局负责协助卫生、检疫等部门对由野生动植物引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会同工商部门追查可疑野生动植物的来源和流向。
县经贸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参与生猪屠宰、食盐、酒类产品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工商局负责组织对发生在流通环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根据质监、农业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封存在流通环节发现的问题食品(必要时对可疑食品进行抽检),追查问题食品的流向,并将在流通领域发现的问题食品的有关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卫生、农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
县质监局负责组织对发生在生产加工环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对涉嫌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抽检可疑食品,控制可疑食品及其生产加工场所,并将有关抽检结果和问题产品的流向及时通报工商、卫生等部门。
县教育局负责协助卫生局等部门对学校食堂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囡污染环境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事发地的污染处理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根据涉案人员提供的情况配合有关部门追查有毒有害食品的流向;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执法人员人身安全,防止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
县委宣传部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的对外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提出信息发布方案和意见,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互联网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
县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饶平海关负责因进出口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的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饶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对因进出口食品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会同海关对进出口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进行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及时将问题食品在国内的流向通报工商部门。
其他部门可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对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
2.1.5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县应急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县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办公室主任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指挥部办公室人员从相关成员单位抽调,办公场地、办公设备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2)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地、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向县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新闻媒体的专访;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6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
(1)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卫生、工商、质监、经贸、公安等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一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评估事故影响和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提出控制措施和防范意见;组织协调事发地实施救援工作,督促有关措施的落实;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追踪源头,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2)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负责迅速调动力量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部门要互相配合,提出救治措施。
(3)综合信息组
由县委宣传部和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组成,负责制订信息及新闻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向省、市有关部门上报信息并组织信息发布;负责受理事发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
(4)专家咨询组
由县食品安全专家组组成,必要时邀请其他方面有关专家参加,负责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造成的危害及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事故处置和应急方案的制订提供技术咨询。
(5)后勤保障组
由县财政、经贸等部门组成,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设施、设备和物资的保障。
(3)安全保卫组
由县公安部门协调组织,负责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执法人员人身安全,防止和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
2.2 应急指挥部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当按照事故级别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
2.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负责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指导各地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4 专家咨询组
县食品安全专家组是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专家咨询机构。其职责是: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应急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指导。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通报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县农业局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县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等4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3.2 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
县卫生、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经贸、工商、质监、环保、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 建立通报制庋
(1)通报范围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5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县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相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当向可能波及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县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并上报县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3)特殊通报
事故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由县政府或县应急指挥部按照规定上报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由其按规定上报省、国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按相关预案实施。
(4)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及时将事故有关情况向县委宣传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3.2.3 建立举报制度
设立全县统一的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县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 应急准备和预防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县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刭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向县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对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要按规定提请县政府报市政府、报省政府、报圉务院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3.3 报告制度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各部门应当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上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
3.3.2 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5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3 下级向上级报告
事发地政府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县政府和县食品相关部门。对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特别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及相关部门在接刭报告后,应当提请县政府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3.3.4 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3.3.5 责任报告人
(l)行使职责的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3.3.6 报告内容时限要求
事发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3.7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问、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3.8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 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I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由地级以上市政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其中,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各地政府应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4.1.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级)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在迅速向市、省报告事故发生情况的同时,启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县应急指挥部,在市、省、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市、省、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县有关部门相应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政府应同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4.1.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刭报告后,立即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事故进行调查确认以及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建议。
(2)县政府根据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建议和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迅速启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
(3)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部署,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调查处理组、医疗救治组、综合信息组、专家咨询组、后勤保障组、安全保卫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并部署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各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各有关部门、应急工作组以及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每日向上一级报告一次情况,重要信息必须立即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事故发生地政府或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参加救援。
(7)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在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指挥机构一同协调指挥。
(8)及时向市、省、国家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省、市相关部门报告和通报情况。
4.⒈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1)县政府应急响应
县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政府。
(2)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组织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有关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县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部署,立即启动相应工作小组,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县级有关部门应急响应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事发地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根据需要组成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
(4)事故发生地的镇及有关部门在县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1.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刭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县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1.5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影响不断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上报指挥部审定后,应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上报指挥部审定后,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消预警。
4.2 指挥协调
进入I级响应后,县应急指挥部在市、省、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进入Ⅱ级响应后,县应急指挥部在市、省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协调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县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接受县应急指挥部或者指挥部工作组的指挥,并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跨领域、跨地区、影响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应急指挥部认为必要时,可指派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组织指挥协调。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发地政府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也可以委托下一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4.2.1 县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2.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县、跨领域、影响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市、省应急指挥部决定。
4.4 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县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 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 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应急指挥部要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逐级上报至县政府,同时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建立全县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项信息报告系统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数据库,实现县、镇政府之间、县有关部门之间与专业技术机构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参与各级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及救援单位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系人,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6.2 医疗保障
卫生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和食物中毒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确定参与应急医疗卫生工作的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名单,制订医疗卫生队伍、医疗卫生物质资源调度方案。
6.3 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各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高素质的应急救援队伍。
6.4 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或者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 物资保障
各镇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6.6 演习演练
各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县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县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各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本系统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6.7 宣教培训
各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各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