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8-11-08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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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饶府办通[2009]19号

各镇政府、韩江林场,县应急委各成员单位:
  县政府应急办起草的《关于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意见》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县政府应急办反映。

 

               饶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规范我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依据《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饶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就我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编制、管理等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应急预案体系及预案管理
  我县应急预案体系由县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5大类组成。其中:县总体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其牵头单位按照《饶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确定,《饶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没有明确的,由县政府应急办提出,报县人民政府同意;部门应急预案由县有关单位制定;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各镇(场)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落实县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行动方案。村(居)委会和社区在属地政府的指导下制定相关应急行动方案。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县政府应急办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制定单位负责并将相应预案上报县政府应急办备案。
  二、应急预案编制
  应急预案编制应按照相应的预案编制框架或指南进行。
  (一)总体要求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省、市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工作指导方针;保持与上级和同级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适应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应对措施具体,操作性强;内容完整,简洁规范;通俗易懂,好记管用。
  (二)基本内容
  应急预案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以下9个方面:
  1、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3、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
  4、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
  5、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6、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7、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等;
  8、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等;
  9、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三、应急预案审批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审议、备案、报批和公布。
  (一)县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专项应急预案经县政府应急办初审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专项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应急办初审时,主办单位应提交下列编制说明材料:1、编制背景;2、编制原则;3、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等;4、征求意见和对反馈意见采纳情况;5、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6、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审议通过的专项应急预案应报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备案。
  (三)部门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意见后,由预案制定单位按有关程序审议。审议通过的部门应急预案应报县政府应急办备案。
  (四)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应报县政府应急办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并应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和简明操作手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和简明操作手册。
  四、应急预案修订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制定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一)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镇(场)、村(居)委会和社区的应急行动方案原则上每两年至少修订一次。
  (二)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1、不符合应急预案编制总体要求的有关规定;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3、相关单位或人员发生变化;4、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三)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要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应急预案适用情况和存在问题。有条件的单位可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工作。
  (四)有关单位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五)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消除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情况。同级专项应急预案与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协调,必要时,报请县人民政府研究解决;同级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协调。
  五、应急预案宣教培训和演练
  应急预案应列入应急知识宣教培训内容,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重点。制定单位应制作有关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材料广泛进行宣传。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应急演练规划,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针对各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活动的桌面演练、专项演练和综合性演练。专项应急预案原则上每年至少演练一次,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镇、村(社区)的应急行动方案原则上应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每年要制订预案演练计划,并将演练计划和演练实施情况报县政府应急办备案。

 

                                                                              饶平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