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兴饶·以案释法】如何辨别茶叶虚假广告

2023-09-24 23:3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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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3日,金某在某某茶叶批发店开设的某网店购买了“正春蜜兰香礼盒2罐装”茶叶,认为该产品提前包装为每罐150g,应为预包装产品,而非食用农产品,外包装存在没有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等问题,且在网店网页宣称该产品有“降血脂、减肥美容、防癌症抗衰老”的内容,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涉及虚假宣传,于是向县市场监管局进行举报。

  县市场监管局组织执法人员到某某茶叶批发店进行调查。执法人员现场查无“正春蜜兰香礼盒2罐装”的产品库存,但有大袋茶叶存放,有涉案同款产品的外包装(空罐)底部贴有标签,标签标示有:产品类型、产品名称、产品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包装容量、保质期、储藏方式、经营者。但该网店在产品介绍使用广告词“降血脂、减肥美容、防癌症抗衰老”等,涉及虚假宣传和疾病治疗功能,县市场监管局认定某某茶叶批发店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及时下架涉及违法广告的产品,因该产品销量少(共销售了5单,共3斤),销售金额少,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今后在网络经营中发布广告须遵守《广告法》等规定。金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焦点评析】

  一、涉案茶叶是食用农产品还是预包装产品?

  本案中,涉案茶叶是由批发店自家种植、采摘,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挑拣等制茶工序初制而成,符合《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规定的制作工艺。在挑拣工序中,茶农需经初步挑拣,去除粗叶,这个步骤本地茶农称为“精选”,属于制作毛茶工艺中的一环,并未改变茶叶的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也符合潮汕一带单丛茶的制作出售习惯。批发店将制作好的茶叶整批存放,再依据客户的需求称量出售。因此,涉案茶叶属于食用农产品,不属于预包装产品。

  二、涉案茶叶贴附的标签是否符合要求?

  县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时,该店现场尚未装罐的其他产品外包装上均粘贴了当天的标签,标签标示有“产品类型、产品名称、产品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包装容量、保质期、储藏方式、经营者”等信息,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三、某某茶叶批发店是否存在发布虚假广告行为?

  根据《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某某茶叶批发店在涉案茶叶的网店宣传页面宣称“降血脂、减肥美容、防癌症抗衰老”的功效,该用语有宣称或者暗示产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属于违反广告法的宣传行为。

  【法律贴士】

  《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广告法》

  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

  “茶叶: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 “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