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兴饶·以案释法】筒灯是否需经强制性认证?

2023-09-24 23:3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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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24日,申请人韦某在某电商平台店铺购买“直流12V24V超薄一体led筒灯低压36伏船舶房车装饰嵌入式LED牛目灯”1件,认为该产品存在质量造假掺假、不符合国家强制管理规定、未进行CCC认证等行为,属于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遂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县市场监管局进行举报。

    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后对涉案商家进行现场检查,查看了《营业执照》、筒灯检测报告、涉案产品标签,产品标签没有生产厂名、厂址、规格型号等商品信息,外包装只标有电流电压选择项,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对此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商家及时改正标签不合格行为。再次检查时,商家已改正标签的不合规行为,其筒灯新包装标签已标注有: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功率、输入电压、安全注意、生产厂家地址、产品执行标准。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商家提供了检测报告,证明该产品是合格产品,涉案产品在网页宣传页面已明确标示“直流12V24V超薄一体LED筒灯低压36伏船舶房车装饰嵌入式LED牛目灯”,该筒灯系专为船舶房车而设计的,其已符合国家认监委公告中的不在CCC认证范围内,即不属国家强制规定产品,故县市场监管局认定申请人举报的违法事实不存在,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韦某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焦点评析】

    涉案产品是否须经强制性认证?

    涉案产品为“嵌入式LED牛目灯”,《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目录“九、照明电器”中包含“嵌入式灯具”。县市场监管局认为涉案产品标称“专为船舶房车设计”,符合《界定表》说明第2点“……专为汽车及摩托车、火车、船舶、飞机设计、制造和使用的,具有专门设计和安装结构的产品不在CCC认证范围内”,也就是说,涉案产品需在上述范围内,方可不经CCC认证,但商家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涉案产品专为船舶房车设计,导致无法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进行解释说明,县市场监管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证据不足。

  【法律贴士】

  《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认证认可条例》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统一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二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标志,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

  说明2.对于电气电子产品,除车载移动用户终端、防爆电气或特别说明外,专为汽车及摩托车、火车、船舶、飞机设计、制造和使用的、具有专门设计和安装结构的产品不在CCC认证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