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兴饶·以案释法】如何判断茶叶属于食用农产品还是预包装产品

2023-09-24 23:2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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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24日,黄某在某经营部开设的某网店购买产品“碳焙鸭屎香凤凰单丛茶”。黄某认为涉案产品为预包装食品,但在产品标签上没有标注生产厂家、执行标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相关规定。随后,黄某通过邮寄方式向县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

  县市场监管局收到黄某的投诉举报函后,组织执法人员到某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经查认为:一、涉案产品是依据客户的需要用纸制袋子进行称量包装并贴上自制标签,并不是预先定量包装的,不属于预包装食品。二、某经营部提供了涉案产品的来源证明及相关情况说明,涉案产品属于粗加工,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属于具有本地特色的食用农产品。三、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茶叶外包装标签,标示有“产品名称、产品类型、配料、净含量、存储方式、较佳饮用期、产地、生产者、经销商地址、销售日期、联系方式”信息,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关于食用农产品标签的规定。

  县市场监管局认为黄某投诉举报的违法事实不存在,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黄某对此不服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焦点评析】

  茶叶属于食用农产品还是预包装产品?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2.1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可见,预包装食品是预先定量包装好或者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再进行销售的食品。“预先”和“定量”是预包装食品的两个核心要素,缺一不可。只是预先包装而没有定量或者只是定量而不是预先包装,都不属于预包装食品。本案中,经营部在其店铺销售页面,对涉案产品的描述为“凤凰单丛碳焙鸭屎香银花香单丛茶潮汕特产茶叶散装乌龙茶浓香”,可见,涉案产品是以散装销售,再根据客户的需求量进行称量包装,涉案产品的包装袋,是客户确定购买量之后商家用来包装商品的,并不是预先定量包装后再销售的,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不是预包装食品。涉案产品是某经营部从茶农购入,茶农将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青叶进行碳焙烘干以蒸发水分,再整批出售,制作工序符合《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附件中规定的“吹干、揉拌、发酵、烘干”,没有改变茶叶的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这也符合潮汕一带单丛茶的制作出售习惯。经营部购入茶叶后没有进行再加工,而是依据客户需求称量出售。因此,涉案产品应属于食用农产品。

  【法律贴士】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

  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中规定:“茶叶: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中规定:“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