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行业管理须知

时间:2013-04-27 15:22:04   来源:本站

一、《旅行社管理条例》适用概况:

1、适用于我国境内设立的旅行社和在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

2、第三条明确规定: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旅游业包括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登记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注册资金

1、第七条规定旅行社注册,其国际注册资本150万元以上;国内在30万元以上。

第十五条关于设立分社,其国际注册增加75万元;国内增加15万元人民币。

2、第八条规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问题:

①国际旅行社入境业务的缴纳60万元,出境业务的缴纳10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缴纳10万元;

②第十五条旅行社在年接待10万人次以上的前提下,可设立不具法人资格的分社,其国际旅行社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国内旅行社增加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三、监督检查

1、旅游行政人员执行检查应出示证件。

2、对旅行社每年一次年检。按规定,提交年检报告书、资产状况表、财务报表及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3、对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对外报价、财务账目、外汇收支等经营情况检查。

4、根据《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将旅游意外保险投保和理赔情况纳入年检。第十九条:旅行社应妥善保管投保和理赔的各种资料,在理赔案件发生后,应及时将理赔情况报行政部门备案。

5、根据《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建设景区,旅游星级饭店或景区公路、旅游索道等重点设施、项目,应符合《规划》并征求行政意见,再按有关规定报拟。

6、《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旅游饭店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星级评定和星级复核制度。

星级饭店必须按照星级标准提供服务,未被评定的,不得使用星级或类似星级的称谓进行宣传和经营活动。

四、罚则

1、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从事旅游业务的,外国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规定:不按经营范围经营的;不按国家规定收费或随意增项目而加收费用的;导游和领队未持有资格证的;出境游时没有选择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签订协议的。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所得;逾期不改的,责停业15天至30天,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者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社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旅游业务,损害对手。①假冒其他旅行社注册商标;②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③诋毁其他旅行社的名誉;④委托非旅行社代理旅游业务;⑤扰乱市场其他行为,向旅游者作虚假宣传和信息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对旅游者没有制作完整记录,没有保存有关文件、资料的,旅行社不接受服务质量、旅游安全、报价、财务、外汇收支与经营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3至15天;可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不为出游者办理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保险保单低于①入境30万人民币;②出境30万人民币;③国内游10万/人;④一日游3万/人,此标准的,且没有向派出人员办理保险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规定拒不接受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逾期不改的,责停业3-15天,可并处3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罚款。

3、根据《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景区(点)没有按规定设置地域界限标志,游览导向标志,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有一定危险性区或项目的不采取措施,不设明显提示或警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4、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处没收。

第十九条:未经委派,私自承揽,进行导游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处没收,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并予公告。

第二十条: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导游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导游活动时擅自增加或减少项目的;变更接待计划的;中止导游活动的,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在进行活动时,兜售或明示、暗示索小费的,责令改正,处1000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公告,对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停业整顿。

第三十四条  欺骗、胁迫旅游者的责令改正,处1000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严重的由市旅游部门吊销导游证并公告,对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追究责任。

五、质量金赔付

1、因旅行社的原因不成行,应提前3天(出境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否则违约,并赔偿旅游者已支付10%的违约金。

2、因旅行社过错导致误机、车、船,旅行社应赔直接损失,并赔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导游擅改活动,减少变更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违约金。导游违约,擅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旅行社应承担全部费用。导游无故离团,造成无人负责,旅行社承担滞留期间所支食宿等直接费用,并赔全部旅游费用30%。

3、导游索小费,旅行社赔索小费两倍。旅行社安排餐厅,因餐厅发生质价不符的,旅行社应赔所付餐费20%。

4、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因饭店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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