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知识问答(九)
2024-01-12 16:08
来源:饶平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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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况下,停止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
工伤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工伤职工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如果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如劳动能力得以完全恢复而无须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保障时,就应当停发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如享受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子女达到一定年龄或者就业后,丧失享受遗属抚恤待遇的条件。
劳动能力鉴定是伤残职工享受不同等级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使职工因此不能从事原本适合的正常职业,甚至造成不能再从事任何工作的结果,也可能恢复劳动能力继续从事适合他的职业或者工作。而这一切都必须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加以确定。如果工伤职工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就意味着不愿意接受工伤保险制度提供的帮助,就不应当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提供医疗救治,帮助工伤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社会,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者患职业病后,既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也有积极配合医疗救治的义务。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治疗,就有悖于关于促进职业康复的宗旨。规定拒绝治疗的不再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就是为了促进职工积极医治,尽可能地恢复劳动能力,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而不是一味消极地依靠社会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