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知识问答(四)

2023-08-15 15:27
来源:饶平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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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哪些情况导致职工在工作中伤亡不认定为工伤?

  答:《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导致职工在工作中伤亡不认定为工伤:一是故意犯罪;二是醉酒或者吸毒;三是自残或者自杀;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对于醉酒标准,可以参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 19522-2004)执行。“自残”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伤害自己的身体,并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自杀”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上述情况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二、职工因工伤发生的哪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答:《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伤发生的以下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