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知识问答(二)

2023-06-19 09:54
来源:饶平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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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确定工伤保险费率的原则和方式是什么?

  答:由于工伤保险具有引导和促进用人单位预防伤亡事故的特征,工伤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的费率确定机制不同。《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序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按照这项规定,工伤保险的费率确定从总体到具体分为三个环节:一是规定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即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概率的高低,分别确定不同的行业基准费率。二是规定同一行业内的费率档次,即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确定多个费率档次,即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其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在其所属行业的费率档次内实行上下浮动,称为“浮动费率”机制。

  二、潮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如何实施的?

  答:潮州市自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一类行业以0.2%,二类行业以0.4%,三至八类行业以0.6%执行。自2018年7月1日起继续对四至八类行业参保单位实施阶段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措施,即用人单位进行费率浮动时,不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进行浮动,而是一类行业以0.20%、二类行业以0.40%、三至八类行业以0.60%为基础,按照潮人社规〔2018〕1号文的有关规定实施浮动费率管理(即暂以0.60%为基础实施浮动费率管理,其下浮两档、下浮一档、基准费率、上浮一档、上浮两档的执行缴费费率分别为0.30%、0.48%、0.60%、0.72%、0.90%)。阶段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措施的执行期至另有规定时为止,执行期结束后四至八类行业参保单位恢复至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实施浮动费率管理。每年的四月份起,工伤经办人员开始准备下一年度的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费率测算工作,然后六月中下旬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移交税务从7月1日实施征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