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普通门诊待遇标准二

2023-04-20 11:5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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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普通门诊待遇标准二

参保人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参保人和统筹基金按规定共同支付。具体待遇标准如下:

1.起付标准

类别

本市精神病

专科医院

本市一类

医院

本市二类

医院

本市三类

医院

市外

医院

起付

标准

100元/次

300元/次

500元/次

700元/次

1200元/次

2.报销比例及年度支付限额

险  种

报销比例

年度支付

限额

本市一类

医院

本市二类

医院

本市三类

医院

外市

医院

居民医保

90%

85%

70%

60%

30万元

职工医保

95%

90%

80%

70%

35万元

当年度超过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按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