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解读《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二)

2022-07-18 15:20
来源:本网
【浏览字体:

一、扩大并规范个人账户使用管理

《办法》明确,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等的个人缴费;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中医“治未病”费用及其他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费用。

例如,正当盛年、身体健康的A先生,平时几乎用不上医保卡里的钱,而年老体弱的父母经常看病,医保卡的钱就“入不敷出”。如今,他可以将这笔“沉睡”的钱用于给父母看病、买药的自负费用。

同时,《办法》规定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健身、公共卫生等费用。同时建立对个人账户全流程动态管理机制,做好收支信息登记,严厉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的安全,保障参保权益。

针对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关系的在职人员、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应征入伍人员、出境定居人员,《办法》在个人账户管理方面也做出了便利化的规定。

二、个人账户划出一部分用于“门诊共济”

实施这一项改革的背后,是医保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的资金结构的调整。

首先要强调的是,个人账户没有取消,个人账户的积累仍然归个人使用,权益没有发生变化。但是个人账户的划入结构进行了调整,在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全部划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费用不再划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从按比例划入改为按定额划入,额度为2021年各地市基本养老金月平均金额的2.8%。

这也意味着,以后我们每个人的医保卡个人账户的钱将变少了,而医保统筹基金的钱增加了。增加的这笔钱就是主要用于提高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待遇。

这就是“共济保障”的核心。过去,大部分健康人群的医保个人账户存在结余现象,而少部分年老、体弱人群的个人账户入不敷出、个人负担沉重。实施这项改革后,医保个人账户就有了互助共济的功能,有助于在人群之间分散费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