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
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以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条件包括: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业务系统打印,自行填写);
成立登记申请书(按照示范文本自拟);
申请书内容写明:成立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必要性,包括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行业)的基本情况以及成立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发挥的作用,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宗旨、主要的业务范围、开办资金及设备设置来源、举办者情况介绍等申请书由举办者签名或者盖章,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按照示范文本,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
写明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
《举办者基本情况表》(业务系统打印,自行填写);
《举办单位基本情况表》(业务系统打印,自行填写);
章程草案(按照《《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自拟);
住所使用权证明(按照示范文本自拟);
须由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出具使用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若为租赁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捐资承诺书(按照示范文本自拟);
写明拟捐赠金额,作为拟成立的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捐赠人签字或者捐赠单位盖章。
验资报告(如无验资银行业务系统回传则为必传,需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监事基本情况表》(业务系统打印,自行填写);
会议纪要(自拟,需要有民主投票通过章程、选举各个职务等内容表述);
《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业务系统打印,自行填写);
执行机构负责人专职承诺书(按照示范文本自拟);
14、其他资料(申请一些有具体要求的机构需要上传,包括但不限于托育机构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需要上传消防安全证明材料;研究所(院)需要上传研究人员的资质证明)。
(一)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根据拟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属行(事)业性质,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
(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准予登记的,举办者在“广东社会组织综合服务系统(https://www.gdnpo.gov.cn/home/index/mlogin)”完成成立登记的填报程序,经审查同意后,将填报内容打印并按相应要求签字盖章后提交给登记管理机关,之后发给成立登记批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后,应在县公安局申请刻制印章,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完毕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备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十五条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社会服务机构是为公益目的以捐助的财产设立的捐助法人,属于非营利性质。举办社会服务机构的财产是捐助财产,是不可以取得投资回报的。如果希望投资回报,请选择设立为企业。
业务联系电话:
饶平县民政局社会组织股0768—7806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