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申请登记
一、受理登记对象
成立全省性社会团体,须向省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全市性社会团体,须向市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全县性社会团体及乡镇(街道)社会团体,须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须向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二、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反映会员共同愿望和要求的章程。章程内容包括:团体名称、宗旨、任务、组织机构、会员资格、入会手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负责人的产生和任期、经费来源和财务管理制度等;(二)主要发起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三)有得到多名发起人拥护的负责人和会员共50人以上;(四)有办公机构和固定办公地址;(五)有合法的经费来源(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申请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除必须具备以上规定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七)征得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筹备成立社会团体,须由业务指导单位同意,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后,出具同意成立的审查文件,再向民政部门办理申请登记。
(八)申请社会团体登记
登录“广东社会组织综合服务系统”平台,网址:https://www.gdnpo.gov.cn/(进行注册,开通账号),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并在登记申请书中如实填报以下内容:
1、社团名称;2、宗旨、任务;3、会址或办公地址;4、活动区域和业务范围;5、会员花名册;6、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7、组织机构情况;8、经费来源和经济状况;9、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申请办理程序:
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一)审理、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社会团体申请完全筹备工作的申请及有关文件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二)核准、发证。对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的筹备、申请资料及有关文件审查符合要求,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登记要求的,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三)公告。对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报纸或在公众网上公告,所需公告费由被公告的社会团体\法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