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流程

2023-01-31 11:2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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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流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婚姻登记处的管辖权:

本婚姻登记处负责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三、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广东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四、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办理婚姻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五、办公时间及地址:

饶平县婚姻登记处办公地址:饶平县黄冈镇龙眼城新区综合楼二栋四层。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婚姻登记咨询电话:0768-7822033

六、婚姻登记证照片要求

结婚证:双方当事人提供32寸(宽5.3cm×3.5cm)双方近期半身免冠红底彩色合影照片;

离婚证:双方当事人提供22寸(宽3.5cm×5.3cm)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红底彩色照片。

照片应符合以下要求:

1.6个月内拍摄;

2.正面像,头和脸不歪斜或侧转,头发不遮挡五官;

3.不戴有色眼镜、婚纱,不戴头饰、帽子,少数民族当事人是否免冠从习俗;

4.不穿露肩或吊带上衣;

5.照片应为同一底版;

6.头部应占照片的2/3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须知

1、广东省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内容为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内地居民离婚登记。内地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婚姻档案查询、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以及涉外国人、涉华侨、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暂不实施“跨省通办”。

2、在试点期间,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3、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内地居民结婚、离婚登记须知的相关内容。

4、现役军人与内地居民选择在经常居住地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及另一方有效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

5、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在居住证发放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须知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一、结婚登记受理条件

(一)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

(三)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五)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六)男女双方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七)男女双方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二、办理结婚登记应提供的材料

(一)双方当事人32寸近6个月内半身免冠合影红底彩色照片。

(二)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簿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在一方经常居住地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有效居住证。

现役军人: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及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三)当事人声明婚姻状况应当与户口簿和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的记载一致,不一致的,应当提交离婚证、生效离婚司法文书、死亡证等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离婚登记须知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书面签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一、离婚登记受理条件

(一)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三)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四)男女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男女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六)男女双方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

馆颁发的结婚证;

(七)男女双方均无重婚情形;

(八)男女双方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二、离婚登记办理流程

(一)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持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三)冷静期。离婚登记当事人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持规定有效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证件和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等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三、离婚登记申请应提供的材料

(一)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二)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簿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在一方经常居住地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有效居住证。

现役军人: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及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三)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四、申请发给离婚证应提供的材料

(一)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二)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簿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在一方经常居住地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有效居住证。

现役军人: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及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三)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四)双方当事人22寸单人近6个月内半身免冠红底彩色照片。

(五)如当事人身份及信息变更的,需提供有权机关或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

(六)《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或者该回执遗失的证明材料。

涉港澳台、涉华侨、涉外结婚登记须知

一、结婚登记受理条件

(一)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

(三)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五)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六)男女双方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七)男女双方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二、办理结婚登记应提供的材料

(一)双方当事人32寸近6个月内半身免冠合影红底彩色照片。

(二)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簿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香港居民: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居民身份证;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澳门居民: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台湾居民:本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涉港澳台、涉华侨、涉外离婚登记须知

一、离婚登记受理条件

(一)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三)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四)男女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男女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六)男女双方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七)男女双方均无重婚情形;

(八)男女双方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二、离婚登记办理流程

(一)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协议,持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三)冷静期。离婚登记当事人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持规定有效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证件和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等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三、离婚登记申请应提供的材料

(一)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二)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簿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香港居民: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香港居民身份证。

澳门居民: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

台湾居民:本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

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三)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四、申请发给离婚证应提供的材料:

(一)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二)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簿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香港居民: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香港居民身份证。

澳门居民: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

台湾居民:本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

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四)双方当事人22寸单人近6个月内半身免冠红底彩色照片。

(五)如当事人身份及信息变更的,需提供有权机关或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

(六)《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或者该回执单遗失的证明材料。

补领婚姻登记证须知

一、补领婚姻登记证受理条件

(一)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在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的;

(四)当事人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或经办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加盖印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二、补领婚姻登记证应提供的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内地居民:本人有效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簿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现役军人: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及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香港居民: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居民身份证。

澳门居民: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

台湾居民:本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台湾居民身份证件。

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

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证明材料

1.加盖原婚姻登记机关或档案保管部门公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或《档案遗失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2.如有证件信息或人员身份变更,导致现持有的身份证件上的信息与结(离)登记档案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供有权机构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

3.婚姻登记档案遗失或身份证件信息与婚姻登记档案信息不一致的,具体办事材料请咨询户口所在地或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

(三)照片

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供32寸近6个月内半身免冠合影红底彩色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供22寸单人近6个月内半身免冠红底彩色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