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身困境(病残)儿童生活保障
自身困境(病残)儿童生活保障
一、对象范围
自身困境(病残)儿童:指具有本县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自身重病重残的未成年人。重病是指病种包括白血病、艾滋病、恶性肿瘤等以及参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饶府〔2017〕2号)规定有关病种,需提供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的疾病诊断书。重残是指残疾等级属一、二级残疾,需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书》。
(一)申请程序
由儿童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或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需填写《饶平县自身困境(病残)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儿童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重病需提供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的疾病诊断书,重残是指残疾等级属一、二级残疾,需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书》。
(二)审批程序
镇(场)人民政府受理自身困境(病残)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申请,并应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材料审核及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将申请书、审核结果等相关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应当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
(三)发放程序。自身困境(病残)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于县民政局作出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县民政部门将资金逐月通过当地银信部门拨付到自身困境(病残)儿童或监护人账户。对自身困境(病残)儿童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需提交学校出具的证明原件;为其继续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做依据。
(四)停发程序
1、自身困境(病残)儿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于次月起停止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1)自身困境(病残)儿童死亡的;(2)年满18周岁的;(3)身体恢复不符合重病重残条件的;(4)出现符合停发条件的其他情况;(5)户口迁出县外的。
2、各村(居)委会或福利机构要充分调查了解掌握每月出现的上述五种情形人员,及时将核减人员报镇(场)民政办,镇(场)民政办在全面了解核实的基础上,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核减名单用电子文档形式报局业务股,纸质资料于每月10日前由镇(场)相关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县民政局业务股备案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