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具有当地户籍,未满18周岁,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儿童:
(一)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二)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申请时应持有关部门或组织发放的有效证件:重病是指导致当事人丧失抚养能力的各种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脑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3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若有变化,以市、县(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重特大疾病为准。
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失联时间能查证的按照已查证时问起算,失联时间不能查证的按照报案时间起算;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由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相关材料;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利害关系人中请,对符合枯关法律规定的自然人作出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民事判决书。
(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不含研究生),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补贴。
(一)申请、审批程序
1、临时托养在福利机构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临时托养在福利机构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儿童所在福利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广东省福利机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提供临时托养协议等相关入院证明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自收到相关申请材料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申请。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如实填写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父母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父母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明),及以下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的相关材料:
1.属重残的,提供残联部门颁发的 《残疾人证》。
2.属重病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病历、診断证明或出院证明。
3.属服刑的,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4.属被强制戒毒的,提供公安或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5.属于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指施的,提供相关执行单位的决定书、家属告知通知书等证明。
6.属死亡的,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妄部门的户口销户证明;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证明;强葬单位出具的火化证明拿材料。
7.属失琮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民事判决书。
8.属失联的,提供报案目执。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需提供本人有效期内学生证。
(2)审批程序。镇(场)人民政府受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申请,并应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有关材料审核及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应当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
(二)发放程序。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于县民政局作出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
对临时托养在福利机构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县民政局直接拨付到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对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县民政部门划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监护人账户。
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需提交学校出具的证明原件;为其继续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做依据。
(三)停发程序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家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的;(2)年满18周岁,且未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3)年满18周岁及以上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毕业的;(4)被依法收养的;(5)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6)出现符合停发条件的其他情况的;(7)户口迁出县外的。
2、父母一方刑满释放或戒毒期满,从其父母刑满释放或戒毒期满3个月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
3、各村(居)委会或福利机构要充分调查了解掌握每月出现的上述七种情形人员,及时将核减人员报镇(场)公共服务中心,镇(场)公共服务中心在全面了解核实的基础上,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核减名单用电子文档形式报局业务股,纸质资料于每月10日前由镇(场)相关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县民政局业务股备案存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实施细则【潮民联〔2022〕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