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供养
对象范围
孤儿:指具有本县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已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二、孤儿供养申请、审批和停发程序
(一)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程序。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由孤儿所在的福利机构负责提出申请并填写《广东省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报县民政局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由孤儿监护人或本人户籍所在地镇(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孤儿本人或监护人填写的《广东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
(2)孤儿及监护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失去父母的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火化证;查找不到父母或父母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查找不到父母的证明);
(3)监护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如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协议、公证文书、居(村)委会证明材料等);
(4)村(居)委会两委会会议记录复印件;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2、审批程序。镇(场)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社会散居孤儿的有关材料审核及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及时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后将申请材料、审核结果等相关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审批通过的孤儿,与孤儿监护人签订孤儿养育协议。
(二)发放程序
对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县民政局直接通过银信部门拨付到养育机构集体账户。
对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县民政部门划拨到镇(场)民政办,镇(场)民政办再拨付到孤儿或监护人账户。
对孤儿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需提交学校出具的证明原件;为其继续发放基本生活费做依据。
(三)停发程序
1、出现下列五种情形之一者,于次月起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1)死亡的;(2)年满18周岁,且未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3)被依法收养的;(4)原被认定为孤儿,现找到生父母一方的;(5)年满18周岁及以上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毕业的,(6)户口迁出县外的。
2、各村(居)委会或福利机构要充分调查了解掌握上月出现的上述六种情形人员,及时将核减人员报镇(场)民政办,镇(场)民政办在全面了解核实的基础上,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核减名单用电子文档形式报局业务股,纸质资料于每月10日前由镇(场)相关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县民政局业务股备案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