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民政局特困供养流程

2022-05-05 16:1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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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民政局特困供养流程

一、救助对象范围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重度残疾(一、二级)和精神、智力三级残疾的残疾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视为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视为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均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该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全日制在校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残疾等级被评定为重度残疾(一、二级)和精神、智力三级残疾的残疾人;经县人民政府认定的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家庭财产认定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内,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申请审批工作流程

(一)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签署《申请特困供养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二)受理程序。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人签署《申请特困供养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的2个工作日内,开展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所有项目均符合规定及认定标准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受理,并在生成核对报告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应当在生成核对报告的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

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人提出异议的2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展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

(三)审核程序。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逐一入户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镇人民政府公共服务大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于公示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县民政局审批。

(四)审批程序。县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县民政局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并由所在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镇人民政府公共服务大厅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在作出审批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由所在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后有异议的,县民政局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从公示结束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

三、特困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一)分散供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镇人民政府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

(二)集中供养。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民政局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

四、特困供养人员核减工作流程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民政局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1.已不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

2.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特困人员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定期复核,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审核并报县民政局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五、特困人员供养方式变更户籍本县内迁移死亡注销工作流程

特困人员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1特困人员供养原为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要求变更为在家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报告,由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民政局批准。

2特困人员原为在家分散供养要求变更为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要向户籍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民政局批准。

3特困人员户籍本县内迁移的,特困人员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报告,由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民政局批准后,由县民政局协调迁移后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次月在迁移后户籍所在地享受其特困人员供养待遇。

4特困供养人员死亡注销。各村(居)委要掌握辖内特困人员死亡信息,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在全面了解核实的基础上,及时在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上报核减,纸质资料由各镇相关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后,于每月10日前送县民政局业务股室备查。

六、文件依据

依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8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