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黄冈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章程

2024-01-22 17:16
来源:黄冈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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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饶平县黄冈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饶平县黄冈镇沿河北路5号黄冈镇人民政府办公大楼四层。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饶平县黄冈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饶平县黄冈镇人民政府。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饶平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拟订经济和产业发展规划、辖区内经济建设和公共设施项目开发的有关服务工作。做好企业信息采集、工业统计的服务性工作。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负责拟订经济和产业发展规划、辖区内经济建设和公共设施项目开发的有关服务工作。做好企业信息采集、工业统计的服务性工作。负责本镇统计服务工作,做好综合性统计数据的汇总基础性工作。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科技创新、招商引资、优化改善营商环境的服务工作。为财政预决算编制、预算执行管理政府性收支管理、政府采购、固定资产管理、各项财政性资金使用和债权债务管理、本镇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监督管理、村级财务监督管理等工作提供专业性服务。做好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性工作。承担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本单位没有单独设立党支部,全体党员隶属于饶平县黄冈镇机关第五党支部,在饶平县黄冈镇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活动,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本单位所在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对本单位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推动各项职责任务的完成,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本单位党员在镇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黄冈镇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紧紧依靠上级党组织,认真完成镇委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明确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建本单位管理层,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监督本单位运行;

  (五)审核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六)审核本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公开情况;

  (七)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本单位开展各项业务,及时做好有关政策和文件的传达;

  (二)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四)工作人员管理;(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十一)议事会议由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人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行政负责人由镇党委任免。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

  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中共饶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饶平县各镇综合设置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饶机编〔2020〕60号),本中心编制数共12人,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

  中心实行民主决策制度,民主决策会议重大决策前向举办单位请示,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民主决策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民主决策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宗自和业务范围开展情况的知情权;

  (二)参与服务内容相关的事项调查、研究、听证;

  (三)监督本单位按宗旨、业务范围开展工作以及对外承诺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对单位服务进行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建议等。

  (五)公平享有本单位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自身职责,积极配合本单位工作 。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参与本单位日常管理;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结合实际,拟订全镇经济发展服务工作发展规划,制定工作计划。承担拟订经济和产业发展规划、辖区内经济建设和公共设施项目开发的有关服务工作。做好企业信息采集、工业统计的服务性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推动本单位全面健康发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经济发展服务活动,做好台账存档、数据统计报送等工作;

  (三)认真贯彻落实经济发展服务工作有关精神,推动经济发展服务工作体系建设;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承担镇委、镇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由镇政府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应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其规定并列出具体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事业单位章程;

  (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信息;

  (三)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

  (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的重大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 2023 年 10 月 23 日经本单位行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饶平县黄冈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年1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