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须知

2015-09-23 11:1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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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应在其生育(计划生育)之日起1年内申报,逾期不予办理。

一、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婴儿出生证》(死亡或终止妊娠的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申领男职工看护假津贴的,还应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生育(包括终止妊娠)的诊断证明及医疗费收据原件;

4.参保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他人代领的还应提交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银行账号复印件。

二、申领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待遇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书》及医疗费收据原件;

2.参保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他人代领的还应提交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银行账号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