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须知
2015-09-23 11:1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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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应在其生育(计划生育)之日起1年内申报,逾期不予办理。
一、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婴儿出生证》(死亡或终止妊娠的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申领男职工看护假津贴的,还应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生育(包括终止妊娠)的诊断证明及医疗费收据原件;
4.参保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他人代领的还应提交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银行账号复印件。
二、申领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待遇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书》及医疗费收据原件;
2.参保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他人代领的还应提交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银行账号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