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区(村、场),有关单位:
现将《2025年汫洲镇海洋伏季休渔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饶平县汫洲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9日
2025年汫洲镇海洋伏季休渔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镇2025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落实国家关于实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工作部署,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5"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25〕3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25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农农函〔2025〕335号)关于海洋伏季休渔专项行动要求,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贯穿到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中,大力倡导渔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理念,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重要意义,全力以赴,抓好落实,将顺利实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行动。
二、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汫洲镇2025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镇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成立由镇委副书记、镇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镇农业农村办公室(渔业),负责处理伏季休渔的日常工作。
三、休渔海域、时间和作业类型
休渔海域:我省管辖的北纬12度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
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休渔作业类型:除钓具以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钓具渔船主动向镇农业农村办公室(渔业)部门及县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报备实行休渔的,也纳入休渔管理。
四、重点工作
(一)加强休渔渔船管理。休渔渔船建立应休渔渔船名册,应在船籍港休渔,落实“依港管船”“定人联船”“船位报告”“定期点船”“信息周报”等管理制度。要严格落实船籍港休渔管理规定,严禁我镇渔船跨省(区)休渔,严禁外省(区)渔船在我镇休渔,原则上禁止省内跨市休渔,有效遏制外海区、外省(区)及外地市渔船不在船籍港休渔的问题发生。因船籍港泊位不足,无法安排停泊的,或其他原因需要在省内跨市休渔的,由船舶所有人或所属社区(村)委会向镇政府提出申请,镇政府向县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提出申请,按程序报请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确认后统一安排。发现未按规定回船籍港休渔的,限期返回船籍港休渔;擅自出海作业的,要及时召回并依法严处。休渔期间因防风等原因需要在省内转港休渔的渔船参照执行。
(二)加强渔港、渔船动态监管。休渔期间,休渔渔船不得随意离港出航、不得出租用于从事非渔业生产活动。因上排维修保养、补给等原因,需要转移港口(锚地)的休渔渔船,由船舶所有人向船籍港或实际休渔港所在地县级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承诺严格遵守休渔管理规定,经批准后方可转港,离港前网具一律上岸封存,不得携带出航。省内跨市转港维修补给的,应报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同意。对合法经营的休闲渔业项目,要落实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防跨区域经营、违法捕捞渔获物等行为,坚决打击钓具渔船非法载客擅自出海等行为。
(三)落实渔船和渔港安全监管。按照《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我镇将协同县农业农村局和上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含消防及执法等部门),抓好渔船和渔港的安全监管,排查安全隐患,重点落实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和船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教育引导和监督检查。一是要抓好防火工作。重点检查渔港消防通道通畅、消防设备有效、消防预案完善以及休渔渔船有序停泊、船载消防设备有效等方面,并督促休渔渔船所有人落实值守制度。二是要高度重视防台工作,落实休渔期间防风措施。如遇紧急情况,应及时调整泊位安排,并统一组织按要求做好船上人员撤离工作。三是要利用渔港(锚地)视频监控系统,对休渔秩序、休渔安全实行动态化监管,切实提高防灾减灾快速反应能力。
(四)加强钓具渔船管理。钓具渔船要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实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实行自主休渔的钓具渔船,应当提前向船籍港所在镇政府申请并报县渔业主管部门审批,严格在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执行休渔规定的,可申请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严格钓具渔船审批流程和监管,严厉打击钓具渔船非法改装渔船、非法载客等违法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的钓具渔船,镇政府将积极配合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对违规钓具渔船从严处罚,依法扣减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配合吊销捕捞许可证等。(五)加强镇管渔船的监督管理。对辖属镇管渔船严格落实定人联船、网格化管理等制度,切实掌握镇管渔船动态,确保休渔期间镇管渔船应休尽休,不出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督促镇管渔船主做好渔船的安全隐患排查和上排维护工作,保障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六)强化免休渔业船舶监管。从严把握“免休”政策和界定标准要求,对钓鱼渔船、养殖渔船等“免休渔船”进行逐船核定。对报备的“免休渔船”名单加强实地核查,严肃查处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所有免休渔船须配备 AIS船位终端或北斗卫星终端,并始终保持开机状态,接受监管,否则按相关法规严格进行处罚。
(七)加强涉渔“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坚持“动态清零”目标,健全乡镇纳管涉渔船舶安全监管机制,配合上级深入开展海巡、陆查、清港行动,发现一艘、查处一艘、拆解一艘,持续挤压涉渔“三无”船舶活动空间。加大涉渔大马力快艇打击力度。禁止乡镇船舶在海洋伏季休渔期间从事渔业捕捞生产活动,对违法捕捞的,协助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核实船舶信息,确定伟乡镇船舶的,上级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后,取消其乡镇船舶资格,在取消乡镇船舶资格后再按照涉渔“三无”船舶依法处理。落实渔业安全网格化管理机制,积极寻求上级部门支持,加强部门间联动合作,配合海洋综合执法、公安、海事等联合监管,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构建齐抓共管、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在县海洋综合执法部门的指导下对查获的涉渔“三无”船舶坚决予以公开拆解销毁,以案说法、以案普法,不断营造“拆解一批、震慑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八)加强跨海区渔船监管。对已召回南海区我省跨海区渔船,须严格落实船籍港休渔管理制度,如因停泊原因,需跨市休渔的,经停泊港地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同意,安排指定停泊地点,并报总队备案。休渔期间,涉嫌跨海区作业的渔船原则上不同意跨省维修,如确实需跨省转港维修的,由船籍港属地海洋综合执法队伍逐级上报,经总队同意。对未返回船籍港休渔的,逐船商定返港休渔时间,期间以渔船轨迹监管信息化技术为抓手,实行重点跟踪落实跨海区渔船船位航迹监控,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督促渔船按时返航回船籍港休渔,对未按时回船籍港休渔的跨海区船舶,组织力量强制召回并进一步查处。
(九)加强渔民生活保障和安全生产培训。按照统筹平衡“资源保护、渔民生计、执法监督”原则,做到执法监督确保制度落实和保障渔民生计两手都要硬。积极协调民政等部门落实落细落小休渔渔民基本生活保障措施,对休渔期间符合条件的生活确有困难的渔民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给予临时救助。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开展2025年休渔补助申报、审核等有关工作。利用休渔的有利时机,做好休渔期间的渔民服务工作,举办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培训,开展渔船安全生产、渔具合规性检查,普及渔船安全知识,开展各类渔业船员技能和安全培训,切实提高我镇渔业船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避险技能,消除安全隐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形成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部门协作。积极配合县渔业主管部门、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海警等执法机构协作,加强海上巡查,配合上级开展执法行动,聚焦异地休渔渔船、养殖船(含采捕自繁自养贝类船只)、捕捞辅助船、生态环境(渔业资源)监测调查船等重点对象,严厉打击非法捕捞作业行为。加强同市场监管部门协调配合,严查休渔期市场违规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行为。对于在休禁渔区、休禁渔期电毒炸鱼或使用禁用渔具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宣传引导。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贯穿到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中,大力推进渔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宣传手段,结合执法、监管等各种时机,广泛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宣传活动传导政策、了解民情、释疑民惑、抒解民困、集聚民心,实现广大渔民群众对伏休工作的了解、支持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