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府[2015]6号
关于征收城镇卫生保洁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镇区商铺、住户:
为加强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市、县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决定在镇区征收卫生保洁费,现就卫生保洁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一)征收范围:镇区所负责的卫生保洁管理区域,即:樟溪镇区范围。
(二)征收对象:
1、企事业单位:镇文化站、镇计生办、镇兽医站、镇人社服务中心、樟溪邮政、樟溪信用社、樟溪供电所。
2、县X084线樟溪镇烈火樟溪大道两侧沿路个体工商户、商铺、各类摊点、屠宰场(点)、各类加工场(点)、车辆修配点。
3、信园路、府前路段沿路住户。
二、收费标准
(一)企事业单位收费标准为每年400元。
(二)各类摊点收费标准为每月15元、个体工商户、商铺、车辆修配点收费标准为每月30元;屠宰场(点)、各类加工场(点)收费标准为每月30-50元。
(三)沿路住户收费标准为每月1 5元。
三、征收办法和资金管理
镇环境卫生管理所负责卫生保洁费的征收和管理。对个位工商户、营业门面的卫生清洁费可分半年或全年一次性征发:对于企事业单位实行全年一次性征收;沿路住户卫生保洁费按月收取。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的数额缴纳卫生保洁费,卫生保洁费实行专款专用。
四、资金用途
卫生保洁费专款用于镇区日常垃圾清理、运输、处理和环卫设施、设备维护等。
本通知于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樟溪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