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县城规划区农村集体建设
用地管理的意见
针对目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未能按城乡规划要求进行报建和实施建设的突出问题,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城市和村镇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潮府办〔2013〕14号)的要求,现就加强县城规划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划留地和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
(一)划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应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的要求办理划留用地手续,留用地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进行登记,用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二、三产业。留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或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用于经营性项目和工业用地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二)经按程序批准使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按国土资源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的要求用于村民住房和农村基础设施等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管理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实行分类管理:1.对村民利用老旧房屋扩建、改建自建自用的,建设者凭已取得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或经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的相关宅基地证件,按程序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利用宅基地新建的,建设者凭用地批文或土地使用权证按程序办理。该类型单体建筑面积应控制在800平方米(含800平方米)以下,层数控制在8层(含8层)以下,建筑总高度(含车库、夹层)控制在24米以下(含24米)。2.对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除上述建设以外的其他建设(含新建、扩建、改建)的,凭土地使用权证或国土部门批文(附红线图,并由规划部门发函,国土部门予以证实),按程序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二)对县城规划区24米(含24米)以上道路两侧的各项建设,土地用途与城乡规划用地性质相符,用地面积较大的,可根据建设者申请按城市规划要求予以审批;用地面积较小的,建设层数控制在6层(含6层)以下,建筑总高度(含车库、夹层)控制在24米(含24米)以下。因历史原因,造成土地用途与城乡规划用地性质不符,又确需实施建设的,按临时建筑批建,建筑层数控制在1层。
(三)鉴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布零散,宗地较小,在严格控制城市道路红线要求的前提下,其他规划要求可视情况适当放宽。
(四)农村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严格按以下程序办理:对自建自用的建设项目和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除村民自建自用外的其他建设(含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者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村委会审查后报镇政府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送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建立联动机制,加强监督管理
县城规划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督查、依法拆除、责任追究”原则,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拆除和问责机制,促进制止违法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确保县城规划区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
一是成立工作机构。为切实加强对县城规划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监督管理,县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一名领导及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城管办、县公安局、县水务局、县供电局、黄冈镇政府、钱东镇政府、联饶镇政府、汫洲镇政府等单位各一名领导组成。负责协调指挥有关执法部门联动执法。
二是明确镇、村(居)“两委”日常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应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制止、拆除工作负总责。要监督建设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不得随意更改规划,对违反规划乱搭乱建的违法建设要依法予以拆除。村(居)“两委”对所辖区域要加强日常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立即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报告,对违规建设行为及时报告县住建局,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及时报告县国土资源局。
三是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县住建、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日常巡查和重点监控,会同各镇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县公安局负责拆除违法违章建筑期间的治安工作,维护执法现场秩序,妥善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对阻挠、干扰和破坏执法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对暴力抗法依法从重追究其法律责任;县电视台负责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项目进行曝光,加大宣传力度;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及建设许可的建设项目,供电、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电信等部门不得给予办理供电、供水、供气和接入有线电视、宽带、电话。在管理过程中,遇到制止无效,强行施工,阻力较大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县领导小组报告,由县领导小组协调指挥县国土、住建和所在镇联合执法,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联动执法。执法现场总指挥由所在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四是加强责任追究。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推诿扯皮,给予责任人诫勉谈话,党纪政纪处分;村(居)“两委”不得纵容、包庇、放任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严禁组织实施或参与违法建设,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监管不力,对拆除违法建设工作不积极配合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对违法建设问题突出的村镇,将停止办理划留地、农用地转用的审批。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报建费用给予优惠
对村民自建自用建设项目及村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的,免收城市(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省及中央的收费除外);对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厂房的,按现行规定标准的80%收取城市(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并通过财政渠道将收取总额的50%回拨所在镇政府,作为镇、村二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今后再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