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林**,身份证号码:440***********5919
本机关于2022年12月15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饶建房罚〔2022〕2号),对你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51行终9号行政判决,作出如下决定:撤销2022年12月15日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饶建房罚〔2022〕2号)。
特此公告。
饶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14日
索引号: | 11445122007015838N/2024-00081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饶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14 |
名称: |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4-09-14 | |
主题词: |
当事人:林**,身份证号码:440***********5919
本机关于2022年12月15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饶建房罚〔2022〕2号),对你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51行终9号行政判决,作出如下决定:撤销2022年12月15日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饶建房罚〔2022〕2号)。
特此公告。
饶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14日
主办单位:饶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方式:0768-780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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