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参保人因为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而需要到省内其他城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那么个人的医保关系要如何转移呢?
一、受理范围
参保人跨市流动,不得重复参保,不重复享受待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一)职工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
参保人跨市就业时,应按规定参加劳动关系所在地职工医保,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手续。
(二)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跨制度转移接续
职工医保参保人跨市流动后未重新就业的,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居民医保,可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二、待遇衔接
职工医保参保人在省内转移接续的,参保人在转出地最后一次缴费的次月,仍享受转出地的职工医保待遇。
(一)转移前连续缴费未中断
参保人在转入地参加职工医保后,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转入地的职工医保待遇。
(二)转移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
参保人可按规定办理中断缴费期间的职工医保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待遇。
(三)转移前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各市规定执行,原则上待遇享受等待期不超过6个月。
三、个人账户余额
参保人省内跨市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跨市使用,不划转、不提现。参保人员跨省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原则上随其划转。
特别提醒:省外医保关系转入广东省内的,按此办法执行;转出广东省外的,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